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祁某某、林某某伪造货币罪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作出了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有罪判决,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2017年4月,被告人祁某某来到咸阳市公安局彩虹分局报案,义愤填膺的对民警控诉自己网购时被人诈骗,其称自己在QQ聊天工具上认识网友林某某,并购买了人民币电子版样,付款后对方一直没有发货,自己被骗了。民警一听发现事情并不简单,遂不动声色告诉祁某某,需要去其家中电脑上调取记录来固定证据,于是祁某某带着民警来到自己家里。在其家中,民警发现了制作假币用的打印机、烫印机等工具及面值1元的人民币1610张(成品1595张、半成品15张)、面值10元的人民币15张(均为半成品)、面值20元的人民币34张(成品8张、半成品26张),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鉴定上述均为假币。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祁某某供述自己于2017年4月通过QQ聊天工具认识林某某,并在林某某处购买了人民币电子版样,用自己购买的打印机等工具制作出了假币,再次购买时被骗遂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