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张咪)
近年来,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一些公司业务员海量添加好友,推荐通过其公司平台,买车、购房、装修仅需支付部分服务费,立即取得商品所有权,配合公司做贷款,期限三年,公司偿还。伴随推出大量半价油卡、交押金免费租车等“福利”。其主要特点有:
一、“借鸡下蛋”,买车贷款两手抓
以通过某公司购买一辆裸车价值48万元的奔驰GLC300轿车为例,买车人支付该车裸车价格30%的资金即14.5万元,作为服务费给公司,就可以当天提车,剩余的70%资金,由该公司平台支付,购车者就不再承担剩余这部分购车款,而是需要在银行以自己名义申请一笔全车款1.3倍的贷款,该笔贷款由该公司使用、偿还,期限为36个月。即公司以车款70%的支出,获得车款130%的贷款及车款30%的服务费,收支之间至少获得车款90%的现金,分36个月分期清偿。
二、扩张迅速,公司背景复杂
目前,陕西有多家开展此类业务的公司,如陕西某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集团西安分公司等,上述公司在西安、咸阳乃至整个西北地区扩张迅速,在西安曲江、三桥及周边区县以开分公司、招收代理的方式在社会上骤然成风。
以陕西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在天眼查查询可知陕西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1****万元,经营范围驳杂,涉及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中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汽车、家具、家电销售等业务。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出资1****万元,持股81%,监事陈某某,出资****万元,持股19%。陕西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对外投资有7家公司。
三、潜在的危害和建议
(一)涉嫌骗取贷款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客户名义贷款,资金由公司使用,实质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
(二)涉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陕西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贷款和部分三成车款视为本,由公司使用,剩余七成车款视为利息,由公司还本付息,此种模式对消费者有极大的诱惑性,平台公司可以借助此手段吸收大量资金。
(三)风险转嫁,影响社会稳定。当平台公司卷款潜逃或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链断裂,银行会从购车者处追回车辆,同时追缴贷款。放贷银行会遭受巨大亏损,购车者群体极易出现上访、甚至“围门堵路”等的聚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潜在威胁,容易出现其他恶性案件发生。
(四)建议开展清查,消除社会隐患。建议由相关部门组成查处小组,对有此类经营模式的公司展开摸底、清查,从严从快打击骗贷行为,维护信贷秩序稳定,加强对购车贷款市场的监管,将“三折购车”类模式对社会稳定造成的潜在威胁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建议公众擦亮双眼,仔细辨别。“三折购车”模式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容易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建议有购车需求的公众到正规门店咨询购买,走正规贷款渠道,谨防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