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特种设备 监管职责
【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定性为具有 人身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并对电梯从设计、生产使用到报废 全过程各方面进行行政监管。国家行政机关机构职能改革 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特种设备主管部门怠于履行监管 职责,未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极易给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秦都区某某小区、某某酒店的曳引式电梯存在电梯超期未检测的违法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为秦都辖区内电梯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某某小区、某某酒店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利益,行政机关作为主管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对辖区电梯进行了调 查走访,发现某某小区、某某酒店的特种设备(电梯)存在电梯超期未检测的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行政对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7月29日依法对行政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对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重点排查整改,并及时向秦都区检察院书面回复了整改情况,辖区涉案电梯现已全部进行了安全检验,同时“举一反三”,对辖区内电梯进行了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乘用电梯安全和出行便利。
【典型意义】
人民群众日常乘坐的电梯(升降式电梯)都属于特种设备,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行的是全过程的监督,各地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对此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正是由于监管的缺位,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来,电梯“吃人”、“卷人”、“坠梯”、“失灵”等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群众在乘坐电梯时都战战兢兢,幸福感安全感受到很大影响。秦都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着眼民生福祉,针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有的放矢进行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办案中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合作,为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