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当前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一。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即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行政检察有哪些职能?
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具体包括:
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行法律监督;
2、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4、对行政非诉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5、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监督);
6、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3、申请监督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当事人对符合申请监督条件的案件,可以备齐下列材料向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出监督申请:
(一)监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
(三)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申请监督理由成立的证明材料。
注意: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需经过法院再审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
4、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是否有期限?
首先让我们记一个简易的口诀:
再审须在申请前,
提出申请有期限,
六个月要记心间。
具体的期限规定如下:
1.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认为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在驳回再审申请裁定送达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对于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对于认为法院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四种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行政检察可以采取的监督方式
主要包括提出检察建议(其中还包括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其中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是提请抗诉,其目的是为了促使法院启动相应的程序,再次通过法院审理实现维权目的,而向法院或是行政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针对的主要是在行政诉讼监督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的法院或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形,目的是为纠正其错误行为。
6、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符合下列案件可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1.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原因未进行实体实理,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受损合法权益救济的;
3. 行政审判程序违法,但通过监督纠正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
4. 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但通过监督纠正不能直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