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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典型案例之三 吴某某、任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发布时间: 2020-12-29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涉黑涉恶案件5件54人。在办理黑恶案件过程中,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强化黑恶案件办理机制,注重强化监督,完善协作配合,坚持“除恶务尽”“打早打小”,实现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打准打实”。

吴某某、任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是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以后本县办理的另一起涉恶案件,涉案人员十八人,大部分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其中十一人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本起案件的办理让人民群众看见了国家扫黑除恶的决心,也到起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在案件背后的数字,也是泾阳检察扫黑除恶坚定决心的最好彰显。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先后分五批对吴某某等十八人审查逮捕,经并案后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对吴某某、任某某等人判处七年至七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案情回顾:

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伍某某、时某某纠集高某某、张某甲、杨某甲、王某某等人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泾阳县范围内分别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敲诈勒索罪

2014年,被告人时某某投资二万元和被害人许某丙等人在泾阳县中张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砖瓦窑窑洞内开设赌场,后时某某因投资没有效益要求退出,合伙人许某丙等人不同意,于是时某某就打算让任某某带人以赌场打牌作弊为由将许某丙带走,逼迫许某丙等人说事赔偿,以挽回自己投资赌场的损失。后时某某联系任某某让其先找几个人做内应去赌博,然后任某某再带人去抢赌场,任某某遂安排杨某乙、杨某甲、陈某乙等人负责当内应参赌打牌,并让三人在其带人去端场子时装作不认识并负责配合。后任某某又纠集伍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吴某某等人安排抢赌场之事,伍某某等人均表示同意。

2014年11月29日下午,时某某提前准备作案工具关公刀一把、匕首一把、洋镐把若干放在任某某车的后备箱内备用。当晚,时某某拉着杨某乙、杨某甲、陈某乙一起去赌场打牌。晚22时许,时某某给任某某打电话让过来,任某某遂带领吴某某、伍某某、祝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王某某等人乘车来到赌博地点。任某某等人持刀、棍等作案工具先将门房人员杨某丁控制住,然后冲进窑洞内,将赌博现场人员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及三名配合的内应控制住,持刀、棍等作案工具对现场人员进行威胁让将身上的钱全放在桌子上,由张某甲将六人放在赌桌上的现金约一万元全部收走后交给任某某。

随后任某某按照时某某的指示,指使伍某某、王某某、祝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张某甲等人将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及门房杨某丁等四人以及参与配合的内应等人全部带至泾阳县先锋村南边泾河河滩,期间吴某某、高某某、祝某某等人对许某丙进行恐吓,吴某某用刀将许某丙腿部戳伤。后任某某又根据时某某的指示,安排人员将许某丙等四人带至泾阳县太平镇某柏油路半坡上。接着时某某安排张某戊、董某某二人到现场从中说事,在许某丙同意赔偿五万元后和其他人才得以离开。几天后许某丙、许某丁通过中间人潘某某和张某戊说事,最后给了张某戊23000元,张某戊将钱全部交给时某某。任某某将赌场所抢得的约一万元交给时某某,时某某给了任某某5000元好处费,任某某分给参与人员300元、500元不等。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聚众斗殴罪

2015年3月17日中午,在泾阳县城某饮品店内,被告人吴某某与郭某某因吴某乙的债务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各自纠结人员准备斗殴。吴某某、张某甲叫来高某某、任某某、祝某某、伍某某、康某某等人帮忙,郭某乙联系李某乙等人帮忙,双方约定在先锋狗市东西路上斗殴。后吴某某安排李某某开车去先锋村探查对方情况时被李某乙等人发现,李某乙遂持刀将李某某拦住,李某某回答不是吴某某一方前来斗殴的人后被放走离开。

20153月18日凌晨0时许,吴某某与李某乙再次电话约定在云阳振兴大道打架。后吴某某、李某某纠集杨某甲、杨某丙、刘某某等人,高某某纠集陈某某、张某乙等人共同商议与李某乙方打架的事,所有人都同意与对方斗殴。后吴某某等人在李某某出租房准备棒球棍和武士刀、钢管、洋镐把等作案工具,驾驶三辆车前往振兴大道南口,李某乙纠结龚某某等九人也驾车前往振兴大道南口。双方到达现场后持持棒球棍、钢管、洋镐把等工具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致对方王某乙轻伤二级、己方吴某某、高某某轻伤一级。刘某某和杨某丙两人开车拉着其他人到现场后发现对方人多势众,遂驾车逃离现场,随后电话纠集陈某丙、李某某等十余人赶到云阳街道汇合,开车共同寻找对方的人打架,因未能找到对方人员随即返回泾阳县城。

(三)故意伤害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因琐事授意张某丙纠集人员“教训”被害人李某丙,张某丙即联系时某某让其帮忙,时某某答应后联系了吴某某、伍某某让帮忙教训李某丙。杜某某提供了李某丙本人和李某丙的小车的照片,时某某提供了车辆定位装置并由吴某某安排人安装在李某丙的小车上。后经伍某某联系许某某、汤某某等人帮忙,20174月4日晚22时许,吴某某和伍某某开车领路并指认了李某丙的小车,许某某驾驶车辆拉载汤某某及两个男青年携带提前准备的作案工具来到泾阳县崇文大街(麻布巷)北段好声音KTV南边巷口,汤某某和两个男青年下车手持铁棍、匕首等,将被害人李某丙从其驾驶的红色轿车内拉下车进行殴打,汤某某在逃离现场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李某丙左腹部戳伤。后许某某开车拉着三人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丢弃。经鉴定,李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后杜某某通过张某丙、时某某支付伍某某、汤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等费用15000元。

(四)非法拘禁罪

2018年2月4日19时许,陈某丁因与被害人张某丁有债务纠纷,于是让聂某某给其帮忙讨要债务,聂某某遂纠集梁某某、秦某某、许某某等人,和陈某丁一同前往泾阳县龙泉时代新城小区张某丁的租住房内,向张某丁索要债务。因张某丁表示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聂某某等人用手抓住张某丁头发将其拉出租住房,并乘坐两辆小车,将张某丁拉到泾阳县高庄镇寿平村三组污水处理厂西侧一处拆迁过的废弃村路上,逼迫张某丁还钱。因张某丁表示没钱,聂某某用棍在张某丁肋部打了一下,将张某丁打倒在地,粱某某用刀将张某丁左手掌指根部砍伤,秦某某用刀背在张某丁背部打了两下。张某丁受伤后,陈某丁、聂某某等人依然不让张某丁离开,继续逼迫张某丁想办法还钱。张某丁在想法筹到一万元人民币转给陈某丁后,陈某丁等人见张某丁手上流血不止,才同聂某某等人开车于当晚九时许将其送至高陵区马家湾长庆油田职工医院救治。张某丁被限制人身自由过程持续约一个半小时左右。在此期间许某某出于朋友义气,在明知聂某某等人为他人以非法手段讨债的情况下,为其充人数帮忙,以威吓被害人,迫使其还账。经司法鉴定,张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1、2015年,泾阳县西关小区项目开发商董某某因与咸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资债务纠纷,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阻止项目工地施工,董某某对此耿耿于怀。2015年4月22日中午14时许任某某、伍某某、王某某、祝某某、康某某等人在西关小区东边一浴池门口将秦某甲围住用刀棍砍打,将秦某甲打伤。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秦某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秦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任某某、伍某某、王某某、祝某某、康某某等人以犯故意伤害罪均已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2014年7月30日凌晨2点,任某某伙同康某某等人驾车在泾阳县中心街体育场门口将魏某某驾驶的车辆截停,任某某等人对魏某某实施殴打,在殴打魏某某过程中,任某某用砍刀将魏某某砍伤,后经泾阳县公安局调解处理。

    3、2014年11月5日13时许,伍某某伙同任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康某某等人因琐事在泾阳县北极宫大街蓝月亮网吧门口将祝家祥打伤,2014年11月7日泾阳县公安局对任某某、伍某某行政拘留。

   4、2014年11月22日晚0时许,康桐伙同吴某某、吴某乙、胡某某等人在泾阳县泾干大街人寿保险公司对面将权晨、张一帆打伤,后经泾阳县公安局调解处理。

    三、本案特点: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系我县办理的人数最多的一起涉恶案件,涉案人员十八名,其中大部分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其中十一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大多数被告人具有前科、累犯情节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多人多次参与多种犯罪事实,犯数罪。

    该起涉恶案件的办理,铲除了长期以来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弘扬了社会正气,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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