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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泾阳县食品安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 2019-05-23
  

首例!泾阳县食品安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2019年4月12日,由泾阳县检察院起诉的泾阳县首例食品安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县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责令被告人陈奎、丁群英、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宣康食品厂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8645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并判令三被告在咸阳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始,西咸新区宣康食品厂实际经营者陈奎、丁群英为降低成本,获取暴利,违法向其所生产的土豆粉、凉粉中添加法律明确禁止添加的明矾、山梨酸钾等物质,并销往咸阳城区、乾县、礼泉县、泾阳县等众多地区,仅2017年9月3日至10月18日期间,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凉粉10万余斤,经营额高达12余万元。

  泾阳县检察院认为陈奎、丁群英、宣康食品厂在食品中进行违法添加的行为给不特定多数的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责任。2018年11月13日,泾阳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本案开庭审理。县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认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泾阳县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维护了社会公益,保障了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公益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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