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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妇联+家庭”三维帮教模式 助力迷途少年顺利“返航”

发布时间: 2025-02-24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因为一时的贪念和无知,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我感到深深的愧疚和懊悔。感谢检察官给我的这次机会,我一定会积极接受教育,时刻警醒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近日,我院对故意毁坏财物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阳宣告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宣告 重启向阳而生的希望

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发现,小阳(化名)因在不良友人的影响下使用破坏性手段毁坏车辆实施盗窃,造成数额较大的财物损失,小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犯罪。

“法律的本意并非惩罚,而是教育和挽救。今天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给你一次重新书写人生篇章的机会。但要时刻牢记,法律的红线坚决不可再次触碰。”考虑到小阳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宣告,考验期为六个月。检察官宣读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起诉决定书,详细阐述了不起诉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相关要求。

汇聚合力精准帮教  做好附条件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为帮助小阳获得更好的法治教育,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预防其再次犯罪,并在考察期过后能顺利融入社会。“检察院+妇联+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了《监督考察协议》,设置了6个月的监督考察期,制定了一对一的帮教计划,实现了“靶向定位式”家庭干预和指导,为小阳提供学习、生活、就业等进行多维度的帮扶,旨在最大限度助力其无痕回归社会。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唤醒家庭保护责任

针对孩子父母管教不当等问题,检察官从改善家庭氛围、改变教养方式、提升教育理念三个方面对其开展教育指导。在循序渐进的指导下,检察官结合被不起诉人的社会调查情况为其监护人量身定制了《督促监护令》,敦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小阳的管教。小阳的母亲非常感动和愧疚,表示今后一定对小阳加强监管,多与孩子沟通交流,随时关注小阳的身心变化,确保做到有效监护。

现场小阳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以案为鉴,走正确的人生道路。

“法律有尺度,检察有温度”。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与成长环境、教育失当有着密切的关系,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多样化活动,不断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有效整合司法、社会、家庭等各方力量,共同施策,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开启新人生。

检察官提示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而是对确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的监督考察,根据其考察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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