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再出卖给其他人,轻轻松松就能赚钱,这样是不是很令人心动?
注意!很多人还没意识到,这种“躺着赚钱”的方式,已经涉嫌犯罪。一不留神,自己可能就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有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喻某提起公诉。
2020年5月份喻某在某QQ兼职群里发现卢某收购银行卡的信息,便与卢某取得联系,卢某提出以300元一张银行卡的价格收购喻某的银行卡,后喻某按照卢某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卢某指定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各挂失补办了一张银行卡,并按照要求开通U盾网银、设置密码,并办理一张新的电话卡与银行卡绑定,后喻某将所办理的银行卡及相关资料交给卢某,三张银行卡共获利900元。本院认为,喻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会被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依然依照卢某的要求办理银行卡及相关资料,最终喻某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达209527.6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每年因遭受电信诈骗上演的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诈骗,该类犯罪隐蔽性极强,倒卖银行卡给打击此类犯罪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断卡”行动。
一、“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一)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二)银行卡:即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检察官提醒:
(一)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严禁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如前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按照最新规定,个人名下一张卡涉案,可能会导致名下所有卡或者业务被暂停,将会给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所以一定要抽空去查询一下个人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银行卡,莫让自己的银行卡成为作案工具。
最后再次提醒
不要卖卡!
不要卖卡!
不要卖卡!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