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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又一提请抗诉的民事监督案件获得改判

发布时间: 2020-01-28
 

2020年1月2日,我院提请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泾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后,此案抗诉成功,获得改判。


案件回顾:

申诉人角门组因修路资金短缺于2005年11月1日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将泾干电管站北边的1亩空地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申诉人韩某的父亲韩某某,2006年1月6日韩某某将6万元交给角门组,角门组向韩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后韩某某在该宗土地上建造房屋时遭到电管站阻挡,原因是1994年9月29日角门组将上述土地出让给泾干电管站劳司,该站已于1998年12月18日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韩某某便又和电管站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因韩某某未从角门组获得泾干电管站北边的1亩空地的使用权,于是2008年角门组与韩某某签订土地转让补充协议,将角门组一块面积为66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韩某某,但角门组一直未予履行该协议。

韩某及其母张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角门组归还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25.74万元。经泾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后,角门组时任组长王某某与韩某等达成调解协议:角门组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月息二分)。

角门组不服该调解向我院申请抗诉。经我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且该民事调解书错误认定法律关系。韩某某与角门组之间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且因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属无效合同,我院遂提请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咸阳市中院指令泾阳县人民法院再审。

2019年6月21日经开庭审理后,泾阳县人民法院以原民事调解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予以撤销。

至此,历时一年多的民事抗诉案件最终抗诉成功,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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