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缓刑考验期就剩几个月了,现在被收监执行,原来的刑期又要在监狱执行了。我不怪检察官秉公执法,怪就怪自己对社区矫正不重视,现在后悔都来不及了……”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因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丁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口角,丁某某便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导致李某某全身多处受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
【依法监督】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该情况,即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司法行政机关采纳该建议,向原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意见书。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宣告缓刑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虽然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但绝不意味着没有刑罚,社区矫正仍然有一张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逾规越矩。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