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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微课堂】泾阳检察保密微课堂(第二讲)

发布时间: 2020-05-29
 

 

案例

某市检察工作人员茅某在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得知自己的好友张某正是该案的当事人之一,为让张某早日吃上“定心丸”,茅某用手机偷拍了案件侦查的相关内容,微信发给了张某,张某又将图片发到该案当事人的微信群中,导致大范围泄密。

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给予茅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01

 

检察机关都需要严格保密的信息

 

1.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事件和统计数据;

2.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案件的法律文书;

3.正在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有关材料的处理意见;

4.已解除国家秘密但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

5.检察机关内部讨论与研究分析案件的情况及对策;

6.检察机关内部文件、材料;

7.尚未公开的检察机关人事安排和职务任免事项;

8.检察机关内部事项。

—— 引自《检察官法》

 

 

 

02

 

检察机关受理举报、控告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1.受理举报和控告申诉,应在固定或有利于保密的场所进行,由专人接待,设专用电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处理和询问。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开通网上举报应设专用举报网站,由专门的计算机进行处理,专人负责登录。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控告、举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无关单位、人员泄露。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

 

3.需要向被举报单位或举报人核实情况的,应在不暴露举报人、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03

 

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1.侦查工作中的有关请示、报告、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应指定专人保管。

2.制定案件侦查工作计划,要有具体保密措施理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3.建立和使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等,应严格控制知面;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准公开使用;严禁露其他当事人的证言、供词等。

 

4.外出调查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案卷,应通过机要寄出;如情况十分紧急,必须两人专管,严防丢失。

5.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正在侦查案件的内容,禁止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6.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和非办案人员泄露案情,不得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以及受其委托的人打听案情、通风报信。

 

7.用于办案工作的计算机,没有安装保密设备的不得与内部局域网连接,更不得与公共网络连接,涉密存储介质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8.出境调查案件携带材料,严格遵循国家保密局的相关规定。

9.在国际司法协助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呈报最高检察院批准。

 

 

04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工作

保密规定

 

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会议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在审查办理阶段,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按规定订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在公安机关执行前应严格保密。上级检察院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批捕、起诉或不捕、不诉有错误的案件,在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决定前应当保密。

 

人民检察院退回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退查、补查的原因和结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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