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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倡议书

发布时间: 2021-06-10

 

 

【教育整顿进行时】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倡议书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好三个规定,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关要求,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现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如果您是领导干部请做到:

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授意、纵容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关系人;通过各种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等。您的干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请到:

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如有上述行为,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主动向本级或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如果您是司法人员请做到:

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有其他利益输送;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对违反规定并一经查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如果您是人民群众请做到:

    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如果您想查询案件信息、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同时,欢迎您监督举报相关违纪违法行为。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持续深入抓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积极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来源:咸阳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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