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安全感。近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履职中发现的“部分镇村公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线索,以“磋商+听证”的方式督促职能部门积极履职,由点及面,以一案督促解决一类公益受损问题,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防线,守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磋商会上,承办检察官针对前期实地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各乡镇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中,未对被公示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去标识化即进行公开的问题,向与会人员展示现场取证照片,并说明个人信息泄露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法律依据。相关部门表示将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续将对辖区内各社区、行政村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已公示的敏感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在保障村民知情权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公开、公正、透明,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对个人信息保护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对此次听证会进行听证评议,各乡镇代表参会。听证会上,听证员们认真听取各方陈述,就案件焦点问题进行提问,并从不同角度发表听证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听证员们一致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磋商会和听证会有效推动了各相关部门对加强个人信息权利权益保护及公共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视,进一步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效果、监督效果和宣传效果。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进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紧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突出问题,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织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礼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