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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案例】陕西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咸阳2例入选!

发布时间: 2024-08-19
 

 

陕西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全国生态日之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选编发布10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期促进公正执法司法、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其中,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雷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个案例入选。

 

案例一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雷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农用地   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份,雷某、周某、侯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在三原县某镇某村设置垃圾弃置场,倾倒从西安拉运的建筑垃圾和污泥,非法获利53万元。经鉴定,被非法倾倒的建筑垃圾和污泥造成耕地5.62 亩、林地14.83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819400.88元。
【检察履职】

 

2023年4月23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原县检察院)在审查雷某等3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某镇政府根据专家修复意见立即开展紧急修复,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对无害的固体废物进行黄土覆盖、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原县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镇政府前期修复效果等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地块被建筑垃圾和污泥压占、地形地貌及水文条件改变,涉案耕地及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合计819400.88元,其中,破坏耕地及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76000元;破坏耕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农用地碳汇价值损失)价值631.89元;破坏林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土壤保持功能及固碳功能)价值203276.99元;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费用539492元。
三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雷某等三人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污泥,造成耕地、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公告,2023年11年9日,三原县检察院向三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雷某等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鉴定评估费共计894400.88元。
【法院裁判】

 

三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等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林地上倾倒建筑垃圾、污泥,造成耕地5.62 亩、林地14.83亩土地毁坏,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三人共同故意犯罪,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损害后果应当共同予以赔偿。审理期间,经释法说理,周某、侯某、雷某分别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000元、300000元、20050元。
2024年4月7日,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某等三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三人具有认罪认罚、主动履行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雷某、周某、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分别判处三人罚金10000元,追缴三人非法所得共530000元;支持三原县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侯某等三人共同支付破环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生态修复、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94400.88元(已赔偿670050元)。
判决生效后,三原县检察院、三原县法院联合召开听证会,由三原县某镇政府在林地、耕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前期未完成修复的林地和耕地继续组织修复。
【典型意义】
针对因被建筑垃圾和污泥压占造成地形地貌、水文条件发生改变,耕地、林地被严重毁坏、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指导基层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并通过司法鉴定准确认定修复效果及包含破坏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等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人民法院综合各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赔偿情况等依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精准发挥打击、监督、修复、保护等职能,强化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

 

 

案例二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农用地保护  调解协议  土地复垦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起,刘某某先后以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咸阳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彬州市某镇某村委会签订了三次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共计80余亩农用地,租赁期限均为20年。同年8月,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动工建设储煤场,使用煤泥、煤矸石填充荒沟,用水泥硬化地面,建设办公用房、钢结构储煤大棚。经鉴定,截至2023年12月,刘某某共非法占用农用地23.25亩,其中22.44亩农用地被严重毁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检察履职】
2023年10月,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彬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破坏农用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于10月2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检察机关委托自然资源部门就该部分非法占用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评估。2024年1月25日,彬州市检察院向彬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彬州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自行恢复其非法占用农用地土地原状或者追缴其非法占用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用总计269.92万元。为使土地复垦得到保障,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刘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费 150万元,法院裁定同意先予执行,将150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法院裁判】
彬州市法院在刘某某储煤场复垦现场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邀请市政府相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旁听。该案刑事部分认定刘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65万元。检察机关与刘某某当庭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对破坏的土地完成复垦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如不能按期完成,需向检察机关缴纳土地复垦费269.92万元。后刘某某在法院的监督下按照要求对其储煤场钢架构大棚进行拆除,并对相关占用地进行生态恢复。
【典型意义】

 

彬州市作为煤炭生产重点县,在煤炭开采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土地的生态价值可能遭到巨大破坏。针对未经许可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秉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注重发挥调解协议作用,推动受损土地生态修复。同时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联治体系建设,优化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与司法衔接,通过司法办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和破坏性建设的非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效地遏制煤炭企业发展过程中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行为,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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