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开展“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保护烈士故居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案例七:旬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故居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文物保护 全面保护
【基本案情】
崔景岳又名崔廷儒,1911出生于旬邑,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参加了旬邑起义,1933年和1935年,两度临危受命恢复陕西省委党组织,先后出任陕西省委委员、省委秘书长、省委常委兼秘书长,宁夏工委书记,为党的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1940年4月13日在宁夏城(今银川市)被捕,1941年4月17日被国民党杀害。
崔景岳烈士故居位于旬邑县城东关村,两院土木结构建筑,面积约2.5亩,有土窑3孔,包括当时的旬邑县委机关驻地,用来掩护传递情报、为游击队秘密提供药品弹药的药店,及崔景岳烈士的居室。2013年旬邑县人民政府对崔景岳故居进行修缮,现存烈士遗物、书籍、图片、文字等资料,具有重要的红色资源价值,但由于保护不善,故居部分房屋破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6月,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寻访革命旧址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线索。同年8月25日检察机关立案。经现场勘查、走访烈士亲属、县党史办,查询文史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根据《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崔景岳故居,不仅是烈士旧居,更是我党当时的秘密联络站和县委机关驻地,是具有重要革命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属于依法应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形。8月31日,检察机关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依法将崔景岳烈士故居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有效保护。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向县委报告了案件办理情况,县委在全县检察建议工作推进会上专门进行了安排部署。会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崔景岳烈士故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崔景岳故居进行了翻新修缮,搜集相关照片、书籍、战斗遗存物品100余件。协调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崔景岳烈士故居地址、位置、类别、年代、面积、文化遗存、保存现状等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按照革命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和规定,提出认定崔景岳烈士故居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意见,于2021年9月30日提交县政府常委会议讨论。2022年3月11日,旬邑县人民政府将崔景岳烈士故居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为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效,检察机关以此案办理为契机,对辖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旬邑起义纪念馆、旬邑县烈士陵园、马栏革命烈士陵园存在的保护不到位问题,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3件,督促其依法进行修缮整改,实现县域范围内英烈纪念设施的全面保护。
【典型意义】
革命文物是我党在艰苦时期留给我们最宝贵的财富,是我国特有的文化,也是我党精神文化的重要载体。为有效破解烈士故居保护困难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案件情况,争取支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将烈士故居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推动县域范围内英烈纪念设施的全面保护,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