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7日,由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以李某为首的23人犯罪集团,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在兴平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5起,影响恶劣,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兴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22名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其他22名被告人60万至1万不等的罚金。
来源:兴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