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4月30日,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收到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朱某甲等二十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一案,该案受理后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安钢带领员额检察官孔令晶、检察官助理陈耕岑组成办案组办理,检察长安钢全程阅卷、提审、组织案件讨论。经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朱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饶某某等二人为重要成员,其他成员包括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楚某某、李某甲、南某乙、姜某某、高某乙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由朱某甲组织、策划、指挥,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秦都区有组织的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偷越国境、窝藏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指控与证明犯罪
侦查阶段:2019年1月3日,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对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以聚众斗殴罪提请逮捕的李某某、徐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王某某以寻衅滋事罪作出逮捕决定。2019年1月31日,该院对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提请逮捕的朱某甲、饶某某以聚众斗殴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日,该院对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提请逮捕的房某某、南某某以聚众斗殴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李某甲、楚某某以开设赌场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6日,该院对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提请逮捕的姜某某以聚众斗殴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检察长安钢(左一)提审犯罪嫌疑人
办案组召开案件讨论会
审查起诉阶段: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楚某某、李某甲、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日、5月3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19年6月13日,该院以被告人朱某甲、楚某某、李某甲、饶某某、徐某某、高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饶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南某乙、姜某某积极参加共同参与聚众斗殴,其中饶某某持械致一人轻伤,李某某持械致一人轻微伤,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中朱某甲、饶某某致一人轻伤,李某某致一人轻微伤,王某某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饶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2019年7月16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5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5个月;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楚某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南某乙、姜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庭审现场
检察长安钢(右一)出庭支持公诉
朱某甲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
指导意义
一是依法扫黑除恶,既不降格也不拔高。办案组审查认定朱某甲、饶某某自2017年以来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连续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犯罪活动,由朱某甲组织、策划、指挥,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秦都区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偷越国境、窝藏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楚某某、李某甲、南某乙、姜某某、高某乙明知与被告人朱某甲、饶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朱某甲的指挥参与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二是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诉遗漏罪行。在审查朱某甲团伙案件事实时,办案组发现2018年9月17日朱某甲等人与郭某团伙发生聚众斗殴后,朱某甲、饶某某、王某甲三人为逃避法律处理,于2018年12月从云南省偷逃出境至缅甸,后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的协助下,朱某甲、饶某某在缅甸掸邦第四特区被抓获归案。该犯罪事实符合偷越国境罪的犯罪构成,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诉了朱某甲、饶某某的偷越国境罪。
三是协同深挖根治,多措并举打财断血。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紧紧围绕“打财断血”频出重拳、凝聚合力,持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推进。办案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的引导作用,坚持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依法有机衔接,建立涉黑恶案件财产扣押协作通报机制,主动协调公安机关,全面摸清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及时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为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财产打下坚实基础。
2019年6月14日向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发出《关于追缴朱某甲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的函》,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共扣押、查封涉案财产约37.2万元。包括查封朱某甲等人位于秦都区某小区开设的赌场,并扣押赌场内的作案工具,2台自动麻将桌,价值约3千元;暂扣赌场老板李某甲违法所得3万元,赌场雇佣人员高某乙违法所得4万元;处罚参赌人员王某宁等5人每人3千元,共1.5万元;扣押朱某甲的大众桑塔纳(云DZ****)作案车辆1台,价值约3.6万元;扣押徐某某奥迪A4L(陕D0****)涉案车辆1台,价值约24万元;查封朱某甲名下位于秦都区某小区和世纪大道的商铺2间,查封店内涉案财产价值约8千元。
四是落实认罪认罚,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除恶务尽,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将扫黑除恶与认罪认罚相结合,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根据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组对朱某等十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分别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到了秦都区人民法院的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秦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