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利益。为切实履行好监督守土之责,乾县人民检察院胸怀“国之大者”,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有土地供地后闲置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相关要求,瞄准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发展痛点,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扎实开展国有土地供地后闲置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确保国有土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助推经济发展的应有效益。
近日,乾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闲置土地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干警对县城周边部分闲置空地进行了排查,利用无人机拍摄取证,在排查过程中,共发现四处地块处于撂荒状态,通过对上述地块使用情况进行详实核查,发现其中一处地块疑似存在闲置问题,针对该地块与县自然资源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属被闲置土地。随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程序,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整改闲置土地。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是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承担着地方产业转型、产值税收贡献、拉动社会就业的重要使命。建设用地指标日趋紧张的背景下,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一大瓶颈。整治闲置土地,释放发展潜能,是实现寸土寸金的应有之义。下一步,乾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关于闲置土地问题的监督力度,继续有针对性地调查县域内的空置空地,争取做到以个案监督促类案治理的法治效果,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公益诉讼小贴士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