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依法宣判。该案是三原检察机关办理碳汇赔偿的首次探索,也是全市首例碳汇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被告胡某某从三原县某镇某村村民处购买杨树等树木60余棵,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其采伐。经林业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该砍伐区域属于国家二级公益林有林地。经鉴定:胡某某滥伐林木的木材蓄积量为97.92立方米、胡某某滥伐林木造成碳汇损失价值1178元。
2022年5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案件事实和胡某某认罪认罚情况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胡某某按照生态修复治理方案要求补栽补植180棵刺柏或者承担相关生态修复治理费用9000元,同时赔偿因其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碳汇损失1178元。
2022年12月,该案依法宣判。三原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胡某某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治理和碳汇损失费用10178元。
检察机关将继续跟进该案的生态治理修复工作。
【检察官说法】

一、什么是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二、为什么要实施碳汇补偿?
碳汇是指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赔偿碳汇价值损失或者购买林业碳汇,抵消损害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价值损害,可以督促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更全面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为什么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还要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来源:三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