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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为民办实事】武功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 2021-04-30

 

【检察为民办实事】武功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日,武功县人民法院对武功县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何某某、何某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对该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案系武功县检察院提起的第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2021年宣判的第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20203月至7月,被告人何某选兄弟二人在承包的武功县小村镇陈李村飞地内非法采砂,经鉴定:该飞地为耕地,非法采砂造成63.06亩耕地严重毁坏,0.95亩耕地中度破坏。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某、何某选采砂导致耕地非法毁坏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二人的行为破坏了土地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被破坏的耕地未修复,受侵害的状态持续存在,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对被毁坏耕地进行复垦的民事责任,若不能按期复垦完毕或复垦不符合国家土地复垦标准,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复垦费用。武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被告人被取保后已积极对所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

【检察为民办实事】武功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武功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能,以土地资源保护领域监督为重点,在指控土地违法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到修复被破坏土地的目的,保护土地资源。

检察官提醒: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是关系我国十几亿人口吃饭的头等大事,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希望通过本案,警示我们要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爱惜我们共同的家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进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来源:武功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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