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乾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民事部分,双方在庭审中达成协议,由杨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案情摘要
经查,2023年9月,杨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未查验药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40盒口服类“壮阳药”,并将以上产品放置于其经营的店里对外销售。2023年11月,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局联合对成人用品店检查时,当场查获扣押尚未出售的“壮阳药”等产品共23盒,并查明杨某已销售出“西洋参虫草片”2盒、“极品伟哥”5盒、“享硬玛卡浓缩片”2盒,非法获利428元。经鉴定,杨某销售的“壮阳药”均为假药。
检察履职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杨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于2024年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杨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存在重大侵害危险,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是对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权利的侵犯和威胁,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杨某所销售的假药没有被全部追回,消费者继续服用可能会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严重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乾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不断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力度,切实担负起“检护民生”法律监督职责,以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为价值追求来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针对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职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其他违法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