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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检说法】非法雇佣童工终被罚 检察综合履职护成长

发布时间: 2024-01-24

 

又到寒假打工季,很多未成年人会选择一份兼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的确是一种经济实惠的用人方式,但是,使用童工违法要受处罚 ,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童工的使用不仅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而且威胁到他们的身心健康。

 

深挖线索细调查

日前,乾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在办案中发现:一起诈骗案中,15岁的未成年人安某某被犯罪分子招用作为女主播诈骗他人财物;一起抢劫案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吴某从14岁就是开始在理发店打工;他们还未成年就过早步入社会,极易引发违法犯罪或遭受不法侵害。辖区内用人单位存在非法雇佣未满16周岁童工的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对所办案件进行梳理,调查核实。发现此类现象并不在少数,涉案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分别在酒店、饭店、理发店、菜鸟驿站等行业务工,这一现象存在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大隐患。

检察建议促整改



用人单位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乾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监督用人单位禁止雇佣童工,特别是娱乐场所禁止雇用未成年人;依法对非法雇佣童工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的巡查机制,坚决杜绝雇佣童工现象的发生;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经营管理者的守法意识,促进用人单位良性健康运营。


 


综合履职显成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对6家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并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止使用童工”全面清查根治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下一步,乾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全面落实“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司法理念,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联动,以“我管”促“都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解决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1.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实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2.使用童工面临怎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来源: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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