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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检说法】又“伸手”终受罚,再入狱悔不该

发布时间: 2024-01-12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可王某在刑满释放重获自由后,不反思、不改过,再次触犯刑法,落入法网。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王某乘坐出租车来到兴平市某小区,进入小区后寻找目标伺机盗窃电动车,他在该小区某栋楼下发现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推车时警报器没响,遂将电动车推出小区,后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电动车电源接通,将所盗电动车骑离案发现场。

近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过,是法律中规定应从重处罚的对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们在使用电动车完毕后,要将电动车放在安全的地点,同时使用电子锁或机械锁将车锁好,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王某把法律当儿戏,多次犯罪不思悔改,心存侥幸再伸贼手,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勤勤恳恳、踏踏实实方为取财之道,切莫因贪念屡次触犯法律,否则悔之晚矣。

 

 

 

来源: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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