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的认真履职和辛勤付出,让我拿到了补偿金”。在和解现场,罗某某激动地说。
2022年6月9日,在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共同见证下,经淳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对罗某某与某酒厂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进行协商后,双方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该公司现场支付了补偿金。
2021年9月,申请人罗某某在与某酒厂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到该酒厂上班担任司炉工一职。2022年3月,罗某某因生病,离开公司住院治疗,罗某某治愈出院后,返回公司上班时被口头告知劳动合同已解除。
罗某某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个人合法权益,向淳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酒厂公司对其作出补偿。但因相关证据材料在该酒厂公司保存,罗某某个人无法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律援助部门的引导下,罗某某向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受理案件后,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办案组对案件事实开展调查,并到涉案公司调取案件证据。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办案组了解到,该案件涉及争议不大,考虑到仲裁程序耗时较长且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办案组与劳动仲裁委员会、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经过共同努力,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与行政机关联手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推动了“办小案、暖民心”专项活动向纵深开展。下一步,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关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依法能动履职,将“检察为民办实事”做实做细,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