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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退役军人事务部 联合印发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8-02

辽宁王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家属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综合救助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女,1949年11月出生,系孙某也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杨某江(退役军人)的妻子。

2020年10月16日18时,孙某也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某建筑工地偷盗钢筋条,被负责打更的杨某江制止,孙某也持镰刀追砍杨某江,并用长木板拍打杨某江头部致其趴倒在水渠内,杨某江在水渠内因溺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20年10月17日,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以孙某也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20年12月31日以孙某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9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孙某也提起公诉。2021年5月23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也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9632元。孙某也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孙某也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杨某江系退役军人,其妻子王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经调查核实:被害人杨某江于1969年至1975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后在营口市老边区食品站工作。案发前,杨某江每月有3500元的退休金及每天150元的打更工资,与妻子王某住在农村。王某年逾七十,身患高血压等疾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生活依靠杨某江。杨某江与王某育有两个女儿,但均在家照顾孩子无收入。杨某江遇害后,王某家庭生活失去依靠,每月仅有村里发放的100元高龄补贴。被告人孙某也系农民,无业,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未实际执行。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退役军人家属,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有效保障退役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救助效果,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按照《营口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指引(试行)》规定,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针对家属反映被害人杨某江生前在村里动迁区域打更,工资一直未结算,家属沟通未果的情况,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多次走访和协调村委会,及时将未结算的工资交付王某;二是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将王某纳入低保范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三是协调营口市乡村振兴局将王某纳入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范围,实时跟进生活状况,落实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待遇,每逢节假日为其发放米面油等生活物资,送去慰问与关怀;四是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党支部共同与王某建立党建联系点,定期进行回访,跟踪各项帮扶措施落实进展情况,用心纾解王某的低落情绪,抚慰精神上的伤害。

2022年3月1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回访看望王某,王某表示各项帮扶措施均落实到位,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以及家人的支持下,生活已回归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家属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退役军人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被杀害,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惩治被告人犯罪的同时,同步开展对被害人家属的司法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多元化社会救助帮扶,定期回访,跟踪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用真心真情帮助被救助人重拾生活信心,走出生活困境,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困难群众、关爱退役军人家属的责任担当。

江苏蒋某朗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现役军人亲属  摸排救助线索  多元救助帮扶  军地协作  释法说理答复会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蒋某朗,男,2003年11月出生,系刘某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萍的未成年儿子,现役军人亲属。

2016年2月26日,刘某朋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朱某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萍倒地,刘某朋驾车逃逸,朱某萍继而被申某进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碾压,当场死亡。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朋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进负次要责任。在法院审理阶段,刘某朋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2016年7月14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朋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6万余元。刘某朋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9月1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2021年7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摸排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时,发现刘某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萍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困难,可能符合救助条件,主动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案发前,被害人朱某萍与丈夫蒋某进均在泰州市姜堰区务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二人共育有一女一子,女儿蒋某琪自2014年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至今,曾参与第十九批中国赴黎巴嫩维和任务。儿子蒋某朗现读高中,患有I型糖尿病,每年需数万余元的治疗费用。案发后,朱某萍死亡,蒋某进因需照顾年迈患病的双亲和未成年的儿子,辞去工作在家附近打零工,收入微薄。被告人刘某朋出狱后不知去向,至今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泰州市、姜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蒋某朗系现役军人亲属和未成年人,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加大救助力度,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沟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一是协调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蒋某朗家庭发放困难救助金;二是通过泰兴市司法局查询到刘某朋现今工作地点与联系方式,劝导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同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途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三是协调蒋某朗所在学校持续关注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状况。

2022年4月,蒋某琪完成维和任务回国,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电话进行回访,了解到蒋某琪对原案量刑及民事执行等存有疑义。泰州市人民检察随即函商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协作进行释法说理。2022年5月10日,泰州市、姜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联合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召开释法说理答复会,邀请蒋某琪家属和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队官兵代表、人民调解员参加。答复会上,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执行情况进行释明,同时对民事执行不到位问题给出具体解决办法。蒋某琪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对检察机关给予的救助表示感谢,并表达了将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战备训练的决心和争取继续留队服役多为国家做贡献的心愿,得到了与会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还与蒋某琪所在部队联系,通报其家庭的困难情况,希望部队关心蒋某琪的成长进步。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军地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现役军人亲属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泰州市检察机关主动摸排司法救助线索,针对被救助人系现役军人亲属和未成年人的实际,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为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两级检察院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救助协作,通过经济扶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方式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并定期进行回访,持续传递党和国家温暖。针对现役军人对案件处理的疑惑,军地检察机关又合力开展释法说理,有效消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确保司法救助真正“救”在点上,“助”在心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浙江沈某群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现役军人家属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送线索  检察长带案下访  社会救助和帮扶措施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沈某群,女,1969年12月出生,系张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程某某的妻子,现役军人家属。

程某某与张某某系邻里关系,2020年3月3日,二人因废弃砖头和其他建筑废料倾倒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某用锄头击打程某某腿部、头部,致程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5月6日,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1日,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报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8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仅支付小部分赔偿款,余款无力支付。

【救助过程】

2021年,根据金华市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于联合开展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司法救助专项行动方案,武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优先受理,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程某某生前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其妻子沈某群长年有病在身,父母均已年过八旬无劳动能力,长子程某卓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次子现年9岁在读小学。程某某因案死亡后,其父母及妻子沈某群以被告人量刑过低和民事赔偿未获全部履行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沈某群长子所在部队专门派人到当地帮助处理相关后事,但因涉及邻里纠纷、案情复杂等原因未能有效解决。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还关系到军人家属权益,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沈某群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案下访,会同武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民政、教育等部门负责人在该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接访沈某群,悉心进行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同时积极协调落实后续社会救助和帮扶措施:金华市、武义县两级信访部门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困难补助金,被救助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为其提供社会救助金,民政部门减免被害人的遗体冷藏、火化费用,教育部门减免沈某群次子的学费、餐费并为其提供心理辅导。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又多次到沈某群家中进行回访,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并给沈某群长子程某卓去信告知司法救助情况,让其安心服兵役为国家做贡献。程某卓致电退役军人事务局表示感谢,并将来信情况向其所在部队报告,部队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致信“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司法救助,帮助解决程某卓一家的实际困难,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让他能在部队全身心地投入练兵备战”。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十余名全国人大代表点赞该案是军地协作开展司法救助的典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现役军人家属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金华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军人家属和退役军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主动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收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后,优先受理并报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针对被救助人对原案处理不服的情况,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案下访,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积极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商定综合救助方案,从源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级检察院联动开展司法救助,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多部门协同开展社会救助,促进被救助人走出困境,保障军人家属合法权益,为现役军人安心履职创造条件,彰显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落实关爱军人家属责任的政治担当。

山东曹某迪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家属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送线索  社会救助建议函  多元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曹某迪,女,1995年1月出生;裴某康,男,2016年7月出生;裴某琦,男,2019年1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刘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裴某闯(退役军人)的妻子和未成年儿子。

2021年10月30日,刘某驾驶小客车载裴某闯与毋某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刘某、裴某闯受伤,后裴某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毋某军负次要责任,裴某闯无责任。2022年3月2日,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以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16日,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16日,定陶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中。

【救助过程】

2022年2月22日,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召开座谈会时,该局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核实:裴某闯生前自2012年12月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2014年12月退役后回乡务工,其务工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父母均为农民,无固定收入,经历丧子之痛后精神恍惚。案发后,裴某闯死亡,其家庭失去“顶梁柱”,其妻子曹某迪需赡养两位老人、抚养两个年幼的儿子,无法外出务工,家庭失去经济来源。交通肇事主要责任人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亦受伤治疗,家庭经济状况差,无民事赔偿能力;交通肇事次要责任人毋某军家庭经济困难,亦无赔偿能力;二名责任人未给予裴某闯家属任何赔偿。涉案车辆均只购买了“交强险”,无其他商业保险。

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退役军人裴某闯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家庭失去“顶梁柱”,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其近亲属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急迫困难,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互通互促救助工作平台”“爱心妈妈”团队,对被救助人及裴某闯父母开展心理疏导、情绪安抚,消除其心理阴影。为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实际困难,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有关部门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积极协调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定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曹某迪家庭发放困难帮扶救助金;二是定陶区民政局和当地镇政府将曹某迪母子纳入低保范围;三是定陶区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曹某迪母子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定陶区乡村振兴局将曹某迪家庭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对象,享受即时帮扶政策;五是共青团定陶区委依托儿童关爱项目为裴某康、裴某琦装修“爱心小屋”,为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建立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救助+回访”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状况,跟进落实帮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合力开展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对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移送的退役军人家属司法救助线索优先受理,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开展心理疏导。检察机关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救助帮扶协作,积极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家属困难帮扶救助金、低保、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以“我管”促相关部门“都管”,有力促进了退役军人家属摆脱困境,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困难群众、关爱退役军人家属的责任担当。

河南王某存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家属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送线索  优先受理  综合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存,男,1957年10月出生,系王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张某苹的丈夫,退役军人。

2020年10月15日4时许,王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苹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苹当场死亡。经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2021年1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于2021年3月18日移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4月19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向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5月7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间,王某存以王某为被告,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判令王某个人赔偿王某存380956.56元。民事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王某存申请强制执行。因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救助过程】

2021年12月,灵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主动排查该市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发现退役军人王某存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优先受理,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王某存自1976年12月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荣获嘉奖2次,1986年6月转业到灵宝市武装部工作,2017年10月退休,每月有为数不多的退休工资。其母亲现年87岁,患脑中风、高血压、肺结核等疾病,主要依靠王某存照顾,医药开支巨大。其3个子女均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困难。民事判决生效后,赔偿义务人王某无赔偿能力。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存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考虑到王某存系退役军人,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加快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了王某存家庭燃眉之急。为提升救助效果,2022年2月7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会商,协调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灵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门为王某存办理退役军人优待证,落实退役军人优待政策;二是针对王某存的母亲系外地户籍、未办理慢性病卡,常年用药自费开销大的实际困难,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协调外地医疗保障部门成功办理慢性病卡,实现异地结算报销,减少自费用药开支,减轻医疗负担;三是联系灵宝市残联为王某存母亲申领轮椅,方便王某存照顾其母亲生活起居,组织志愿者定期到王某存家中进行慰问照顾;四是协调王某存原工作单位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及时开展困难党员慰问等活动;五是通过市司法局为王某存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帮助跟进民事判决执行情况。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多次就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行沟通研究,决定会签《关于联合救助因案致困退役军人工作的规定》,对因案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建立司法救助线索移交、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等工作机制,畅通困难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渠道,形成救助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合力加强对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后优先受理,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退役军人妻子因交通肇事死亡、家庭因案导致生活困难情况,灵宝市人民检察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促进解决被救助人家庭长远困难,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开展社会救助。

湖南欧某军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现役军人亲属  人民武装部门移送线索  多元化救助帮扶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欧某军,男,1969年7月出生;刘某军,女,1970年12月出生;欧某娟,女,1992年8月出生;朱某鑫,男,2019年2月出生。四人均系魏某明寻衅滋事案被害人,现役军人亲属。

2020年4月13日中午,魏某明因生活琐事与姐姐魏某平发生口角,殴打魏某平并打砸家中物品,家人怀疑其精神病发作,拨打报警电话求助。派出所民警现场处置时,魏某明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并手持阉猪刀逃窜至邻居欧某军家中肆意行凶,先后将欧某军及其妻子刘某军、女儿欧某娟、外孙朱某鑫等四人割伤,造成刘某军、朱某鑫轻伤二级,欧某娟轻伤一级,欧某军轻微伤。经鉴定,魏某明存在双向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8月10日,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以魏某明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8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9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魏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救助过程】

2020年5月20日,宁乡市人民武装部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发函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请求协助解决魏某明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欧某军等四人的治疗费用,维护军人家庭合法权益。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其时因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托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同步对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治疗费用和犯罪嫌疑人赔偿能力等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欧某自2019年9月至今在武警河北总队某支队服役,案件四名被害人均系欧某家属,其中欧某的父母欧某军、刘某军务农,欧某的姐姐欧某娟以打工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案发前寄居在父母家照顾幼儿。四名被害人受伤部位多位于头、面、颈部,术后疤痕严重增生,案发时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刘某军、欧某娟与朱某鑫后续面部整容修复花费约需40余万元,且欧某娟面部构成十级伤残,严重影响就业,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被告人魏某明系刑满释放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无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四名被害人因案面临急迫生活困难,且系现役军人亲属,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积极协调宁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一是宁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救济金,被救助人所在镇政府发放临时救助金,宁乡市司法局、宁乡市公安局、被救助人所在村委会、长沙市惠民帮扶公益服务中心发放慰问金;二是宁乡市人社局安排被救助人欧某娟就近在某厂就业,提供就业帮扶;三是宁乡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对被救助人欧某娟、朱某鑫开展心理疏导治疗,帮助被救助人克服心理障碍回归正常生活。四是宁乡市信访局帮助落实省级信访专项救助资金,弥补被救助人面部整容修复支出的巨额费用。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办法,就司法救助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绿色通道、综合帮扶、回访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2022年6月23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与宁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对被救助人家庭进行回访,送去生活物资,关心问候家庭成员生活近况,持续传递对现役军人亲属的司法关怀和温暖。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现役军人亲属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接收人民武装部门移送的现役军人亲属司法救助线索后,同步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司法救助调查核实工作。为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还积极协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开展社会救助,进行综合帮扶,有效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困境,让军人安心扎根军营履行军职。为持续传递党和政府温暖,检察机关又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建立加强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司法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对被救助人家庭开展回访,充分展现了“拥军优属”的政治担当。

广东黄某斌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武警边防退役军人  优先受理  联合救助  支持起诉  多元化社会救助  结对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黄某斌,男,1998年1月出生;被救助人黄某廉,男,1968年9月出生;被救助人黄某留,女,1971年5月出生。黄某斌系陈某军抢劫案的被害人,黄某廉(退役军人)、黄某留系黄某斌的父母。

2020年5月24日,陈某军以购买手机为由,将开店销售手机的黄某斌约至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一居民楼。黄某斌应邀携带两部新手机到达约定地点后,陈某军趁其不备使用裤腰带勒紧其脖子并抢走其携带的手机。经鉴定:黄某斌颈部被勒至机械性窒息,导致脑部缺血缺氧性脑损伤,对语言指令无反应,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痪,无生活自理能力,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2020年5月25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区分局对陈某军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2月3日,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8月5日,江海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救助过程】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陈某军抢劫案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因涉及退役军人,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优先受理,并提请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快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进度。经调查核实:被害人黄某斌的父亲黄某廉自1987年10月起在武警某边防支队服役,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担任班长,1990年12月退役后到江门市某塑料厂从事销售工作。案发前,其子黄某斌与他人合伙开店销售手机,收入约每月5000元;其妻子黄某留在江门市汽车总站工作,每月工资1700余元。案发后,黄某斌因案致残,黄某廉辞去工作照顾黄某斌,在医院治疗费用已达35万余元,目前还在继续治疗,每月治疗费用需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军及其家属未给予任何赔偿,全家目前仅靠黄某留一人的收入维持生活。

江门市、江海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斌因案导致残疾,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其父亲黄某廉系退役军人,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更好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黄某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将黄某斌列为结对帮扶对象,积极发挥该院青年志愿者作用,定期上门开展帮扶救助志愿活动。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协调区退役军人事务、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共同实施多元化社会救助:一是江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向被救助人家庭发放军人家属补助款;二是江海区残联帮助黄某斌办理残疾证,落实每月残疾人补贴及残疾人康复医疗补助;三是江海区民政局向黄某斌捐赠慈善款;四是江海区人社局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医疗救助,通过社保报销支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减轻其支出压力,确保黄某斌得以继续治疗,使其今后尽可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还组织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宣传报道,发动社会爱心人士募捐助残解困,一家爱心企业招收年逾50岁的黄某留到该企业上班,确保其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缴纳社保,其家庭基本生活获得长远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家庭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后,优先受理、及时办理,并提请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纾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检察机关还同步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和结对帮扶工作,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救助协作,落实退役军人家属补助、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帮扶措施,并发动社会爱心人士募捐助残解困,进一步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切实让退役军人家庭感受到司法温暖,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的责任担当。

重庆张某训等2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  联合摸排救助线索  绿色通道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训,男,1926年5月出生;被救助人李某碧,女,1944年9月出生。二人系夫妻关系,均系但某某诈骗案被害人,其中张某训系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

2020年3月,但某某通过免费理疗、洗脚等上门服务骗取张某训、李某碧夫妻二人的信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张某训、李某碧9万元。2020年9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永川区分局以但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0日,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21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责令退赔张某训、李某碧经济损失9万元。

【救助过程】

2021年11月5日,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走访排查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张某训1951年6月参加抗美援朝战争,荣立三等功一次,荣获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勋章,现身患冠心病、肿瘤等多种疾病,其妻李某碧亦身患多种疾病,二人收入来源主要是张某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抚恤补助,维持家庭生活较为困难,被诈骗的9万元系二人平时省吃俭用的所有积蓄,且损失大部分未予追回。张某训子女均已自立成家,家庭负担较重。

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训、李某碧二人系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地区老年人,且张某训系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遂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及时向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了二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反馈司法救助情况,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张某训作为重点关注帮扶对象,上门开展服务,保障其享受退役军人优抚政策,并联合开展定期回访,持续关注张某训、李某碧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排查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合力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着力加强救助协作,联合走访摸排发现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检察机关还及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司法救助情况,跟踪了解退役军人家庭实际困难解决情况,开展联合回访,更好落实退役军人优抚政策,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彰显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的责任担当。

陕西李某娃等2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  联合救助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娃,男,1949年11月出生;被救助人方某玲,女,1952年3月出生。二人系吴某平抢劫杀人案被害人李某仓的父母,其中李某娃系退役军人。

1999年2月23日,吴某平(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伙同陆某自(在逃)为抢劫财物,将出租车司机李某仓骗至陕西省蒲城县一果园内,采用绳子勒颈等方法将李某仓(案发时21岁)杀害,将出租车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发现吴某平、陆某自有重大作案嫌疑,多次组织警力抓捕未果。2020年,公安机关开展清理历年命案积案逃犯专项行动,于2020年4月28日将“漂白”身份的吴某平在西安市新城区抓获归案。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判决吴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娃等人经济损失37946.5元。

【救助过程】

2020年9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吴某平抢劫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因刑事案件案发久远,被害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为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与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经调查核实:李某娃系被害人李某仓的父亲,自1970年12月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五年,退役后回乡务农,2011年因病致一级残疾,其妻方某玲在家务农,因病致三级残疾。李某娃与方某玲育有二子一女。长子李某房于2017年9月因病去世,妻子改嫁后留下一个未成年儿子与李某娃、方某玲共同生活,二人为医治李某房花去家中所有积蓄;次子李某仓被吴某平抢劫杀害时尚未婚配,未留下子女;女儿李某芳出嫁另成立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李某娃家庭于2015年被确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020年由政策保障托底脱贫。现李某娃、方某玲年事已高,身患残疾,还需抚养孙子。被告人吴某平被抓获后,判决赔偿李某娃等人的经济损失金额较少且未执行到位。

渭南市、蒲城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娃家庭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李某娃系退役军人,家庭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渭南市、蒲城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开展社会救助综合帮扶工作:一是渭南市、蒲城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李某娃家庭发放退役军人关爱救助金;二是协调被救助人家庭所在镇政府发放社会救助金,巩固落实被救助人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补贴、残疾人补贴、低保等政策;三是共同将李某娃家庭纳入重点回访对象,定期到其家中开展跟踪回访,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状况,确保被救助人家庭困有所解、难有所助、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2022年6月,渭南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渭南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着力加大对退役军人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司法救助力度,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提供长效制度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家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渭南市、蒲城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针对退役军人儿子多年前被抢劫致害,被告人获刑后判决的经济赔偿数额较少且未执行到位,家庭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况,切实加大救助力度,主动开展联合救助。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联动开展多元化综合救助帮扶,巩固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政策,并就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持续传递党和政府温暖,有效提升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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