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2021年10月27日22时,在长武县312国道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一辆小轿车越线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1人死亡,2人重伤。
10月27日18时,肇事司机李某与几个好朋友约好一起吃火锅,几人陆续到达火锅店,几人点完菜后又点了一瓶白酒,还要了啤酒,吃饭的时候李某明知自己来时开着车,依然喝了半斤白酒,还喝了啤酒,李某在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开车回家,并且还没忘记要送自己好友,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李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9.70㎎/100ml,事故主要原因是李某醉酒后意识不清,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撞上正常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致使自己车上的5人,1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微受伤,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速递
1.《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