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要实现平等保护,首先应赋予民事主体以平等的诉权。而弱势群体可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存在诉权行使障碍,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给予特定人群特殊关怀,保障每个个体的正当权利,实际上就是落实民法典要求,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平等。这也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践行“检护民生”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多措并举积极做实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社局的协调联动,会签了《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协作办法(试行)》,建立起常态化协作机制,以开放性思维搭建“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等复合型办案平台,运用综合治理方式构建弱势群体维权保障体系。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府检联动机制,以互通信息、强化协作、合力督促等方式开展“全过程联动”,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成立了“保护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办案团队”,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协调法律援助、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充分保障弱势群体获得公平、公正救济的权利。三年来,该院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41件41人,追回薪金55万余元。陈某某等12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作为典型案例被市院《民事支持起诉专刊》刊登,1名检察干警被省检察院表彰为 “全省民事支持起诉专项活动优秀个人”。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做实做优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把人民群众的疾苦冷暖装在心里,立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助力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
检察官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具有维权意愿的私主体因自身能力不足,难以利用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和弥补受损利益时,检察机关可通过民事支持起诉方式为其提供帮助。
民事支持起诉的对象有哪些?
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有困难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扶贫对象、法律知识欠缺等不敢或不便进行诉讼的特殊弱势群体。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1)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3)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4)请求给付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5)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6)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7)遭受家庭暴力,具有起诉意愿,但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等遭受报复等不敢起诉的;
(8)因购买、使用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致使农民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9)军人或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10)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检察机关具体能提供哪些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
(2)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3)协助收集证据;
(4)协助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
(5)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6)结合案体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