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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 2019-04-02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2日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业务。 
  1、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立案侦查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等工作。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有赔偿义务赔偿案件等工作。  
  2、侦查监督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3、监所检察部门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受理被被监管人员及其亲 
属直接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4、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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