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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与淳化县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4-02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2日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淳化县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为了加强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淳化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县域实际,并与县监察委员会充分协商沟通,与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与监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案件线索移送、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案件办理结果反馈等进行了规范。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和移送监督案件线索的范围为依职权监督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及其他涉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的事项。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重大违纪或职务违法情形的,可以邀请县监察委员会介入,及时熟悉案情,分析案件性质,为县监察委员会启动立案作前期准备;在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无法定理由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问题不整改、不落实、不予执行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县监察委员会启动监察调查。县监察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相应监察调查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置。 

  该《意见》旨在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职能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形成监督合力,加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意见》要求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作的原则,依法有效地制止和处理违纪和违法行为。

该《意见》的出台将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效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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