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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微课堂】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5-21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1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本条的基本含义

胎儿,医学上一般是指受孕12周(也有人认为是8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的受孕体。但是按照这一认识,那12周以内的胎儿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所以民法典所保护的胎儿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保护的是从受孕那一刻起一直到脱离母体独立呼吸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涵盖整个孕育阶段。

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出生才开始,所以本条规定对胎儿作了拟制性的规定,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是真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实质性质为了保护胎儿和利益,胎儿视为已经出生。

三、胎儿的利益

主要指胎儿的人格与财产利益,通常表现为继承、接受赠与的利益,但并不限于这两种利益。本条的示例,并不是将胎儿的利益限制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两方面,该条用了一个“等”,表示胎儿的抚养费、胎儿在孕育过程中遭受损害,或父母受到人身伤害影响对胎儿出生后的抚养等以及胎体损害赔偿等方面均享有受保护的利益。

既然胎儿利益保护仅是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那现实之中就有胎儿出生并不一定是活体的现象。所以本条在肯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又作出了排除条件,即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谓娩出,是指胎儿从母体内产出来。

由于民法典确立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胎儿本身,而是旨在保护自然人,所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自妊娠起至娩出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就自始不存在了。

本条是为了确立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一般规则,以填补我国民法在胎儿利益保护上的立法空缺,从而使民法典在人的保护上拓展至出生前的胎儿时期。如果完全否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如果其父亲在婴儿出世前死亡,婴儿活着出生就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其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其母亲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继承,使得胎儿的权益受损。所以应该立法避免这类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不应仅仅狭隘地理解是为了保护胎儿,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加强对自然人的保护。也就是说,通过将人的保护前延至怀胎时期而确保自然人在孕育、成长过程处于良好的受保护状态,从而为日后成长为健康、健全的自然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条突破了民法典第十三条关于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开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一项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别规则。

四、检察官解读

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孕妇与丈夫开车外出,与一辆违章大货车相撞,丈夫死亡,孕妇受重伤,胎儿亦受到撞击致出生后存在智障,类似这样的案例,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胎儿可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在其父亲因车祸死亡后,遗产分割时,应保留其遗产份额,待其分娩后予以继承;此外,胎儿可就其因车祸被造成的损害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资格,这是法律的进步,也体现出民法典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五、其他

我国民法典正式承认胎儿具有拟制的民事权利能力,突破了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出生界限,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进步,民事权利类型和权利实现方式不断扩展的结果,是对初始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的发展。创设此项制度,体现中国民法典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来源于《继承法》第二十八条。条款的内容没有改变。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本条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衔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与本条是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将胎儿本身作为继承人之一是一致的。继承开始后,胎儿就可以参加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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