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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豳风未检】“未”爱封存 共同守护迷途知返的孩子

发布时间: 2025-05-12
 
  “十分感谢检察官姐姐的帮忙,派出所给我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我终于正式上班了……”小明激动地打来电话分享喜悦。
  2025年4月初,彬州市人民检察院“豳风未检”工作室接到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小明来电,称自己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记录没有封存,导致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找工作频频受阻,案件处理期间他深切感受到检察官们的关心爱护,现在找工作遇到困难了,他第一时间就想起向检察院寻求帮助。
  “豳风未检”工作室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专人对辖区近两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走访摸排。经查,除小明外,还有个别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未被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封存,随即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并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封存、查询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封无遗漏”“应封尽封”。
  为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彬州市人民检察院又牵头组织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走访中发现的“封存标准不统一”“跨部门协作不畅”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形成并制定了《关于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及配合协作流程,为后续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彬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构建全链条保护机制,为罪错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发挥检察之力!

 

  

  检察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  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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