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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检机关发布保护土地资源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6-27

625日是我国第3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全国土地日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24日上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铁检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办理土地类案件情况,并发布了7起保护土地资源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7起典型案例分别是:王某某、吴某某非法采矿案,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林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西安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陕西铁检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占地领域耕地占用税征管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占耕地破坏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破坏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一步,陕西铁检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依法能动履职,守牢耕地红线,为粮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一:王某某、吴某某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非法采矿毁坏耕地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要旨】建筑用砂系非金属矿产资源。在耕地上非法采挖砂石,造成耕地严重毁坏的面积虽然没有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标准,但符合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2018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在西安市临潼区某街办某村耕地内盗采砂石出售,获利40000余元。201811月中旬,二被告人再次伙同他人在该处耕地盗采砂石,获利274200元。公安机关查处时,尚未出售的砂石360 m³,价值32400元。经鉴定,被告人所采砂石为天然石英砂即建筑用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被告人采砂破坏的耕地面积未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标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191226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二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吴某某委托其家属退还了犯罪所得,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西安铁检院依法审查,听取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意见,委托当地司法部门对吴某某是否具备司法矫正条件进行评估,决定对吴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对于耕地上采砂是否能够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经过多次探讨论证,结合相关专家学者意见,形成共识,建筑用砂属于矿产资源,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在耕地上肆意采砂不仅毁坏了耕地资源,还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行为同时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特征,即使毁坏耕地面积未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标准,也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2020123日,西安铁检院以王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该案经西铁法院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建筑用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非经法定审批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侵占、利用。涉案砂石属于天然石英砂即建筑用砂,是非金属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行为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挖砂的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若非法占地的亩数未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追诉标准,但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行为人采砂占地亩数不够妄图逃避法律追究的现象,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规定,对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非常关键。本案中,王某某、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情节严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粮食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守住耕地红线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和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自古以来,关中地区八水绕长安,诸多良田均为古河道。对于毁坏耕地采砂牟取暴利,但未能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诉标准的,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既有利于打击犯罪、震慑不法行为,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遏制耕地采砂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保护国家粮食安全。

 

 

案例二: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 生态修复

【要旨】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认罪认罚情况等,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应尽量做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2015年,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承包位于岚皋县某镇某村的集体林地145亩,后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部分集体林地上种植烤烟,经鉴定,被占林地共计24.27亩,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丧失了原有林地的生态功能。案发后,鲁某某出资12.91万元用于恢复植被。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岚皋县公安局于2019315日以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安康铁检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鲁某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承包地块用于种植烤烟,系为助力脱贫攻坚,推动全村贫困群众增收,鲁某某误以为将集体林权流转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即为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故其在将上述合同备案后即开始开发涉案地块种植烤烟。同时,鲁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出资12万余元,就地补植复绿,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2万元,确有悔罪表现。另,鲁某某补种的拐枣树及猕猴桃树成活率较高,其植被恢复造林工程于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由岚皋县林业局验收合格,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被修复。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鲁某某个人在该事件中并未获取利益,且其在案发后已经受到党纪处分。综上,为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安康铁检院依法对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案件办理中经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4.47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用于种植烤烟,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被占用林地上的林木27.91立方米,数量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鲁某某砍伐林木是为了占用林地,前者为手段,后者为目的,属于牵连犯罪,按刑法理论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鲁某某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根据《岚皋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7年度变更矢量图层及数据库》与鲁某某种植烤烟现场比对图显示,涉案区域均为林地,面积为87.36亩,但根据岚皋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地块大部分地类为其他草地,涉案区域林地面积为24.27亩。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本案中认定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24.27亩。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检察机关履职体现社会担当。要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时,应坚持依法惩治、修复补偿、教育预防的办案理念,不能将单纯惩治犯罪嫌疑人作为司法办案的最终目的,而是要注重办案与修复并行,确保恢复性司法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助推器

 

 

案例三:林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单位犯罪  不起诉  简易公开听证   

【要旨】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多次实施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但是已经被行政处罚过的,不能累计计算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积极开展不起诉公开听证工作,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基本案情】20205月至8月期间,某修缮队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伙同狄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平利县某镇某村露天开采石料,采用剥离地表植被以及用弃料填坑的方式毁坏林地,经鉴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属于防护林),面积共计8.49亩,林地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其中一处林地4.42亩,于2020119日被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4万余元已全部缴纳。

20209月至20217月,某修缮队继任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处开采石料,采用相同方式毁坏林地,经鉴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面积共计6.42亩,林地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案发后,某修缮队和某绿化公司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绿化工程造价21万元,由某绿化公司在被占用林地处栽植侧柏等苗木进行恢复造林,共计植树7700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1122日,公安机关以某修缮队及汪某某、狄某某、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共计14.91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且平利县林业局已于20207月至9月对汪某某和狄某某二人经营期间占用林地8.49亩中的4.42亩进行行政处罚,故本案中汪某某和狄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应为4.07亩,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认定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6.42亩,因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并邀请陕西省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在听取案情介绍和各方意见后,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汪某某、狄某某、林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某修缮队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七条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已被行政处罚的非法占用林地亩数不能累计计算,故认定汪某某和狄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07亩,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汪某某和狄某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不仅仅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承载着农业、林业生产的基本功能,还具有水土涵养、气候调节、环境景观等生态功能,更是山水林田湖草整个生态系统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近年来,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犯罪屡见不鲜。检察机关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由检察官和林业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补植复绿情况,积极对被毁坏林地进行生态修复,并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积极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工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着力突出当场性、简便性和实效性,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法律监督职能,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做出不起诉处理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土地资源,积极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案例四:西安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单位犯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  园地  专家意见  

【要旨】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园地属于农用地,其毁损程度可由专家出具意见,作为定罪的关键证据。

【基本案情】201210月,西安市某区某村村委会以配合村办企业西安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搞开发为由,由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组织村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旅游公司建设生态休闲庄园项目。20133月,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被告人张某乙具体负责项目施工建设,至20159月施工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旅游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当地国土分局于201367日责令停止施工,要求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但旅游公司及张某甲、张某乙在明知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建设,致使土地遭受严重毁坏。

经勘测,旅游公司建设该项目占地104.18亩。专家出具意见认为其中71.4亩园地属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其余为轻度毁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依法讯问二被告人,并对涉案现场进行查看,该涉案园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均已拆除,且大部分园地已覆土修复。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对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如实供述,且系初犯,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犯罪情节,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201987日,西安铁检院以旅游公司及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

2019910日,西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旅游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单位旅游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该公司属村办公司,本案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被告单位中分别任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该案非法占地的建设项目由张某甲代表村委会多次组织会议讨论并以被告单位名义启动和实施,且由被告单位边建边经营,本案系单位犯罪,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了被告单位旅游公司。

本案中涉案土地地处秦岭支脉骊山西侧,该地临湖,果园成林,风景优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利用该地独特的地理和自然条件,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未经审批将本村村民的大量园地用于开发度假山庄旅游,建设生态休闲庄园项目,导致园地被非法占用。该案是西安铁检院集中管辖西安市辖区环资类刑事案件以来办理的首起涉及园地被毁损的案件。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犯罪,涉案违法建筑案发后也陆续被拆除,农用地种植条件逐步恢复。本案的办理为非法占用园地案件提供有效参考和司法实践,同时,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在证据标准上达成共识。

 

 

案例五:陕西铁检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占地领域耕地占用税征管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耕地占用税 类案办理 诉源治理  行动党支部 大数据技术运用

【要旨】陕西铁检分院成立耕地占用税公益诉讼专案组行动党支部,以党建促业务,助力耕地保护提质增效。通过大数据手段对陕西铁检机关跨区划集中管辖环资类案件中发现的非法占地违法从事非农生产建设的信息进行全面排查,深入挖掘耕地占用税公益诉讼线索,办理了一批类案,并通过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敦促行政机关能动履职,助推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2010年,陕西某生态产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商业住宅及商铺,时任该公司负责人的张某某等人,在明知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下,仍领导、管理该公司继续建设该项目并售卖。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占地面积32.041亩,其中耕地20.748亩,耕地整理难度与复垦工程量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破坏。在对涉案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该处耕地一直未进行修复,亦未缴纳耕地占用税。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陕西铁检机关在履行刑事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公益诉讼线索,并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陕西铁检分院于2022311日通过网络会议云上公开宣告的方式,邀请3位人民监督员见证,向某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一是及时向涉案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的纳税义务人履行征税职责;二是全面梳理辖区内其他违法占用耕地信息,开展征管工作;三是协同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等部门认真落实省财政厅于2020年牵头制定的涉税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并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四是加大对非法占地领域征收耕地占用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经积极整改,纳税义务人已向税务部门缴纳欠缴税款554044.11元。

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陕西铁检分院成立耕地占用税公益诉讼行动党支部,利用大数据赋能,从案件管理系统中获取行政处罚文书、裁判文书等电子数据,通过关键词筛查、数据对比碰撞、人工梳理等方法获取有效线索。截至目前,共制发诉前检察建议4份、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5份,督促追缴耕地占用税税款 160余万元,查纠涉案耕地面积约191.628亩,形成类案监督效应。

调查中发现,这一事关国家粮食战略安全的税种长期处于沉睡状态,为实现诉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确保相关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到自身责任,切实履职,陕西铁检机关向某税务局、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水务局、某生态环境局、某农业农村局分别发出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目前,各行政机关均已回复并采纳,开展了非法占地领域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

【典型意义】耕地问题事关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大局,耕地占用税是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运用的重要税种,在遏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运用大数据摸排类案线索,办理同类型系列案件,并推动政府机关全面启动非法占地领域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助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案例六: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占耕地破坏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违法后果基本消除的认定  

【要旨】行政机关对违法占用的耕地虽然进行了部分修复,但该耕地不能耕种,未修复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断行政机关没有整改到位,违法后果仍未消除。

【基本案情】蓝田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于20164月开始,未经批准占用该村一、二组耕地,修建游泳池项目,经蓝田县滋源勘察测绘公司测绘占地总面积为17.53亩,其中水池占地面积0.03亩,游泳池占地面积4.95亩,违建房屋建筑面积2.14亩。201922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宗土地破坏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系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某村村委会非法占用耕地修建游泳池项目毁坏耕地的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124日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该村委会非法占用耕地修建游泳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检察建议发出后,占用的耕地没有修复的迹象,该宗耕地种植条件持续处于严重毁坏的状态。

20191217日,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复,西安铁检院向西铁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土地主管部门对蓝田县某镇某村村委会违法占用17.53亩耕地修建游泳池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20201012日,西铁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观摩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双方围绕耕地修复后仍处于被圈占的状态,是否达到治理效果展开激烈辩论。同年1120日,西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2021510日,某镇政府组织实施,对某村游泳池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清理,并对游泳池所在范围进行了回填整平,填土2万余方。经检测,土壤各项指标符合耕种条件,同年5月底镇政府将土地交还村组,由村民自行耕种,耕种的玉米已在秋季收成。

【典型意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全面依法保护了耕地,需要按照耕地被违法占用的现场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的、整体的进行判断。本案对被告提出的部分耕地已经修复,要扣除该部分履职亩数的观点,检察机关从已恢复耕地被圈占,不能实际用于耕种、在拆除违建时会对已修复部分造成二次破坏等角度,鲜明的论述了不能扣除已修复亩数的原因。本案的成功办理,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执法行为,更加有效的保护了耕地资源。

 

 

案例七: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破坏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跨省办案 铁路安全生产 非法占地  

【要旨】非法占用铁路土地,占用人在铁路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铁路运营安全。本案被监督行政机关属四川省万源市,为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监督落到实处,在案件办理中,铁路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及时对接,通报了案件调查、检察建议制发等情况,两家协同履职,形成跨省办理违法用地危害铁路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案的示范效应。

【基本案情】20204月,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四川省万源市某镇铁路一大桥下有一处非法建筑,用作某房地产项目售楼部。该建筑侵占了铁路用地,非法占地面积大约200㎡,破坏了土地资源,且严重危害铁路运营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经调查核实,查明该售楼部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属铁路部门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该公司侵占铁路建设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主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2020428日,安康铁检院向某自然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本案中的隐患位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工务段管内,属于安康铁检院管辖,但案发地位于四川省万源市,为督促隐患尽快得到排除,确保监督落到实处,安康铁检院加强与地方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在送达检察建议之前,与地方检察院进行了充分沟通,通报了案件调查、拟制发检察建议等情况。地方检察院派员协助送达了检察建议,共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收到检察建议当日,某自然资源局即向违法建设建筑物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督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违法建筑已拆除完毕,非法占用土地已经腾退,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问题已经消除。

【典型意义】铁路用地能够提供空间距离、实现安全防护、保证运输畅通,是铁路运营安全的基本保障,客观上要求铁路运输设施周边必须留有一定距离的安全保护范围。本案是陕西铁检机关跨省办理的首例涉铁公益诉讼案件,本着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与地方检察机关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护铁路用地不被非法侵占,共同维护铁路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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