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政法工作部副部长张洪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张萌等一行来到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座谈会,西安铁检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斌及第四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参加会议,双方就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沟通交流。
此次座谈,缘于西安铁检院的一份检察建议。今年以来,西安铁检院在开展非诉执行监督“一年攻坚”专项活动中,发现西咸新区多件土地执法行政执行申请案件,因申请主体不适格,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为履行好检察机关在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中“一手托两家”的职责使命,有效保护土地资源,西安铁检院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认真梳理西咸新区土地执法的权力来源和运行机制,依法查明了行政执行申请的适格主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同时抄送陕西省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及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之后,有关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对于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有关案件均变更了申请主体,重新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已对相关案件予以受理。
座谈会上,张洪波副部长介绍了西咸新区自2011年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和现行组织架构情况,对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予以感谢,表示今后将更加重视西咸新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用好法律监督这一“杀手锏”和“王牌”,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张萌副局长介绍了检察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交流了西咸新区围绕土地执法的行政执行申请主体问题与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的最新进展,希望检察机关在该项工作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帮助行政机关解决实际问题。承办检察官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表示认可,并就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建议。最后,王斌副检察长对于西咸新区有关部门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表示感谢,希望今后双方加强交流沟通,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理念,致力于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共同目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为西咸新区的建设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此次会议,对西咸新区土地执法工作中的多项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共识,为今后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责,促进西咸新区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工作回顾
2020.07 梳理法院生效裁定发现案件线索
2020.08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申请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主要困难
2020.09 围绕非诉执行监督核心问题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
2020.09.24 向行政机关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
2020.10.21 收到行政机关回复: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来源:第四检察部
文字:王颖 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