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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挣“快钱” 卖卡获刑悔不及

发布时间: 2023-07-14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其下游犯罪也持续增涨,特别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6月30日,经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快手”短视频中看到“工资高、活轻松、有意联系”的广告遂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告知刘某某携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前往郑州赚钱。同年10月12日,刘某某到达郑州后按照对方要求上了一辆商务车,在明知其办理的银行卡在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2张银行卡交由对方使用,并现场通过手机申请1张电子银行卡一并交由对方使用,期间刘某某还提供人脸识别操作帮助对方转账,结束后,刘某某获取“好处费”8500元。
秦岭北麓检察院审查查明,刘某某的银行卡成为诈骗团伙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中转站,其出借的3张银行卡供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275万余元。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承认了全部罪行,愿意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出售银行卡为对方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以牟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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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有一个特点就是存在不劳而获、挣“快钱”的心理,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种心态获取银行卡、手机卡进行诈骗。在此提醒大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手机卡等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不盲目相信挣“快钱”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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