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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他人订单信息,将货款据为己有,到底犯了什么罪?

发布时间: 2022-07-04
 

贪图他人财物,私自篡改收款人订单信息,将13446元货款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这是一种什么行为?由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近日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采纳了精准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李某甲系西安市A货运服务部员工,负责货运部日常的货物收发登记业务。A货运部系B物流公司的市内加盟运营商。202112111928分,被害人孟某某前往A货运部发货,约定交易完成后由B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并将货款13500元打入其指定账户。李某甲在录入订单信息时,私自将收款人及账号更改为“李某乙”的信息和收款账号。202112131521分,B物流公司依照系统内录入的订单信息,由其财务部将代收货款13446元(其中扣除手续费54元)转入李某乙的账号内。后李某甲将该笔款项取走并挥霍。经查,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女,收款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为李某甲。

 

 

案件焦点

 

李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观点一:李某甲的行为系职务侵占行为。理由为:李某甲系A货运部员工,其利用货物收发登记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
观点二:李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为:李某甲篡改订单信息是一种虚构事实的行为,B物流公司认为李某甲虚构的李某乙系收款人,而将货款打给了李某乙,系基于错误认识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数额较大,应定性为诈骗罪。
观点三:李某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支付货款方是B物流公司,被害人是孟某某,李某甲占有财产不是被害人孟某某基于错误认识而导致。李某甲修改订单信息是其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检察官持第三种观点:

第一,李某甲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一是个体经营户不属于“公司”范畴,其资金归个体经营户个人所有。二是李某甲只是利用了工作便利,其本人并无权限对物流订单进行修改,该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没有关联,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三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财物,而涉案13500元并非A货运部所有,A货运部只是B物流公司的一个加盟点,订单的接收、款项的支出均由B物流公司负责,且该笔款项属于发货人孟某某。四是“侵占”的前提是利用职务之便后的据为己有,显然,李某甲并非“合法”持有该笔款项。故李某甲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
第二,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首先,李某甲篡改订单信息,导致B物流公司打款至其指定账户的行为虽然从表象上看具有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性质,但本质上B物流公司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其次,李某甲篡改订单信息导致订单发生变更,一方面这种变更是合理存在的,B物流公司基于订单信息放款,其本质未产生错误认识,只是依照流程办事,没有审核收款人是否真实的义务,且无法预见收款人是否真实;另一方面,李某甲的行为虽然存在“骗”的手段,但该行为只是为秘密占有财物创造条件,且受害人不是自愿交付给“李某乙”财物,而是在自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或者保管权。再次,该案的本质就是将本属于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修改订单信息只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方式。故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李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李某甲的行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李某甲擅自篡改订单信息,将收款人变更为自己控制的银行账号,不属于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而是采取了一种秘密窃取的方式,造成一种不可认知、无法察觉的假象,暗中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最后被骗的款物是属于孟某某所有,物流公司实质上不具有处分他人财物的权限,也没有审核收款人的义务,只是依照订单信息返还由其暂时代收的货款,李某甲的行为实质是利用了物流公司的操作规程,将本属于他人的财物秘密窃取,据为己有,故其行为成立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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