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业务工作 > 刑事检察工作

预交补植复绿资金,认罪认罚精准量刑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9-07-09

2019年6月14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任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任某某向林业局预交2700元补植复绿资金,又认罪认罚,因而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作出以上判决。

2017年12月25日至30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师某某(已判决)在西安市临潼区徐杨办尚寨村菜刘组西北侧的耕地内砍伐27棵杨树,共同获利4500元。为践行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在受理案件之后,办案人首先征求了被告人任某某的意见,对方表示愿意在原地补植砍伐数量五倍的树木。为确保补植复绿效果更优,办案人又与临潼区林业局取得联系,一是咨询对方种树的季节以及杨树苗的价钱,二是了解案发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植复绿地点。在综合被告人与林业局的意见后,办案人确定由被告人任某某先向临潼区林业局预交2700元资金,待种树季节到来时,由被告人在原地种树,并与临潼林业局、公安机关、法院一同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结合同案犯师某某判处的刑罚,被告人任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积极缴纳复绿资金的情形,办案人提出了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任某某、值班律师均认可。本案的精准量刑建议也得到了法院的肯定。

本案的办理体现出了环境资源案件认罪认罚与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根据不同个案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适时直接建议缓刑,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既依法惩治了犯罪,又有利于犯罪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改过自新,体现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