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事儿,托运动物不进行检疫,私自在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填写相关内容。2022年4月18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陕西铁检首份“从业禁止”量刑建议。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禁止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本案犯罪相关的活动。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铁快运(某营业部)托运鸽子,因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内容系手写,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民警怀疑其使用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间,王某某通过铁路货运托运鸽子至甘肃、四川等地,共计100余次。为运送活体鸽子,王某某每次托运鸽子时,先复印早年购买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再自行手写相关检疫情况、日期等内容。经鉴定,100余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系伪造,部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字迹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字迹具有同一性。
履职过程
受理本案后,承办人严格细致审查案件证据,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无误。
检察官联合公安机关办案人对王某某的从业现状进行了调查,为了加强溯源治理,有效进行犯罪预防,学习“禁止令”“从业禁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检索类似案例。
依法听取意见,规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就量刑建议及其中的“从业禁止”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意见。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指导下,探索发出了陕西铁检首份“从业禁止”量刑建议。
出庭支持公诉,当庭阐述量刑建议依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该“从业禁止”量刑建议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支持。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对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认识不够,尤其在疫情反复爆发的情况下,没有想到托运动物不检疫可能存在的防疫安全隐患。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自己认识到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一定遵守缓刑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事相关工作。
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了不断提高刑事检察工作成效,西安铁检院解放思想,主动作为,结合案件实际,继在全省开展首例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发出首例家庭教育令后,又率先在陕西铁检发出“从业禁止”量刑建议,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下一步,针对该案暴漏出的相关单位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西安铁检院将按照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创新项目和全要素办案要求,及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持续加强犯罪溯源治理,努力实现更好的办案效果。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立了禁止令制度。之后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宣告禁止令的范围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在量刑程序意见中提出“禁止令”和“从业禁止令”,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令的判罚有三类,即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检察官提醒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及其产品准予经营、运输、加工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一种法定证明。强化检疫监管,有利于防止大范围的疫情传播、维护证章的权威性、严肃性。为了加强犯罪预防,真正起到犯罪惩戒的意义,禁止犯罪人员从事相关行业,为个人敲响了警钟。检察官提醒从事出售、托运动物的相关人员,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勿因小失大,触犯刑律。同时,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