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上午,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陕西铁检机关环境资源类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向媒体通报了铁检两级三院以创建“秦岭生态检察卫士”党建品牌为引领,四大检察协同发力,构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屏障”等相关情况,同时公开发布了7起环资类刑事及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高慧英介绍有关情况、第三检察部主任南崇敬对典型案件进行了解读。分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剑平主持发布会。法治日报、检察日报、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新华网、各界导报、西部法治报、三秦都市报、华商报等十余家媒体记者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高慧英介绍,自2017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西安、安康两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指定铁检集中管辖以来,陕西铁检机关始终坚持以“专业化检察、专门化监督”为方向,持续加大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组建生态保护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依法办理了西安、安康两市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类型案件。与西安铁路公安局等9个公安机关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有效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试点建立“河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形成打击惩治和公益保护工作合力。构建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一办理的办案模式,不断强化监督职能。4案入选省检察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1案入选省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典型示范案例。高慧英表示,陕西铁检机关在办案中践行“恢复性”的司法理念,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形成“打击、监督、预防、修复”四位一体的多维保护格局。集中管辖以来,共建立“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3个,补植复绿31470株,增殖放流鱼苗23.5万尾,劳务代偿6人,收取生态赔偿金45.57万元。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办理我省首例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案,引入“碳汇”补偿方式对生态进行修复,2022年4月在安康平利建立了陕西省首个“安康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教育实践基地”,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高慧英介绍,陕西铁检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活动,用大数据赋能,探索同步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实地勘查进行信息综合比对,同步开展调查取证“空、天、地”信息融合,批量梳理类案线索。如古树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邀请专家共同查勘古树生长现状,为古树把脉问诊、开出药方。将专家论证会“搬上”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专家和听证员四方同堂会诊,效果显著。该案入选全国公益诉讼“千案展示”,并被最高检编入《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实务指引》。关注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大局,成立“耕地占用税公益诉讼”专案组,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9份,唤醒沉睡税种,对破坏秦岭地区耕地行为发出强烈警示,遏制非法占地行为。弘扬首创精神,办理全省首例“秦岭文物+未成年人保护”案,在督促文物部门加快履行文物修缮手续的同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加强普法宣传,在西安工程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开展“牢记嘱托,当好秦岭生态卫士”为主题的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让秦岭生态保护意识在校园播种、在青少年的心里生根发芽。
分院第三检察部相关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
案例一: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秦岭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秦岭北麓多地古树不同程度存在病虫害、树干折断、树枝伏地、树洞积水、地面硬化、树干被铁丝缠绕等管护不到位情形,遂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调查。2021年9月10日,组织合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及公开听证会。2021年9月15日向某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落实古树管护制度,对古树枯死、病虫害等侵害古树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同日,向某区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活动、健全古树保护财政保障支持体系、完善林业部门执法体系建设、开展古树名木宣传活动等。
收到建议后,区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迅速整改,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年度普查,建立问题台账,逐株核定古树名木养护情况。推进建立全区古树名木智慧化监测系统,通过公开二维码信息加强古树保护力度。将全区古树名木纳入各级林长管辖,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实行“一林一警”制,实现“行刑衔接”,2022年古树名木救治预算资金已从5万元增加至10万元。
截至目前,铁检两级三院运用大数据全面深入摸排秦岭古树名木保护现状,已针对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周至县、蓝田县,安康市汉滨区、紫阳县、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旬阳县等地古树名木保护不力问题立案10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份,推动保护古树12959株。该案入选全国公益诉讼“千案展示”,被评为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及全省优秀检察建议案件。
案例二: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3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秦岭某山庄北坡面有非法倾倒、堆积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垃圾堆长约50米,宽约70米,高2至3米不等。于是向某街办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尽快对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理。街办回复因地块管辖有争议导致无法整改。临潼区人民检察院遂将该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2021年9月6日西安铁检院向铁路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法院审判阶段,西安铁检院会同西铁法院、临潼区检察院积极推动垃圾现场整改。经督促,该街办厘清了管辖争议并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将垃圾清运至消纳场。经检测,土壤质量恢复至破坏前水平,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西安铁检院依法撤回起诉。
为更好的保护秦岭的青山绿水,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西安铁检院与临潼区检察院、西铁法院、区秦保局、街办共同筹划在此处建立了“秦岭碳中和生态修复基地”。基地建设以生态修复补偿为核心,集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等功能于一体,进一步提升了法治教育宣传效果。
案例三: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望夷宫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望夷宫系秦始皇生前所建。望夷宫遗址系陕西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望夷宫遗址保护区一处沟道内有大量建筑垃圾,约3.6万余方,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对文物遗址造成严重影响。2020年12月30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将本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2021年1月5日案件起诉至法院。
为督促某管委会依法履职,西安铁检院坚持能动司法和溯源治理,会同西铁法院、渭城区院全程跟进,促使其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整治工作开始后,相关行政机关对现场垃圾开挖、分拣、整理、回填,秦汉文物局邀请专家指导,全程监控。生态环境局对扬尘进行管控,街办进行绿化,公安分局参与整治。2021年5月8日,召开案件示证及整治效果评估会,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专家共同参与,对案件证据梳理、出示,并对望夷宫遗址保护工作效果进行了评估认证。后经检察机关现场查看,已恢复遗址原貌,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职责,建议依法撤回起诉。随后,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四: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秦岭垃圾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初,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辖区内某街道办事处村水泥路边有一处天然形成的沟壑被倾倒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宽约30米,长约50米),严重污染秦岭生态环境,于2020年2月26日向某街道办事处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之后,街办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6月18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街办尽快完成整改。
开庭前,该街办组织挖掘机、装载机及大量人力,历时20天清运垃圾48车次,并用黄土覆盖地表后种植花草苗木。使用绿网对2000多平方米黄土予以覆盖,最后用铁丝网区域隔离,防止垃圾倾倒现象回弹。购置3辆垃圾运输设备,对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巩固环境卫生质量,确保该地段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恢复和保护。8月27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现场公开听证会,邀请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办案人、人民监督员及村民代表参加。被诉行政机关详细陈述了整改全过程及长效治理机制建立情况。经现场讨论,各方均认为整改已经到位,公益已得到保护。11月5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1月17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案例五: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王某某等滥伐林木刑事公诉案
2019年1月中旬,王某某购买了白某某及侯某某家承包林地内43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某雇佣李某等人对杨树进行了采伐。魏某负责疏通道路,运输木材,开具村委会同意伐树证明。李某负责联系出售,获得价款12500元。经勘查,采伐的43棵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2.2851立方米。
检察机关在审查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件中发现,魏某主观上与王某某有合谋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李某不仅参与伐树,还对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亦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遂对两人依法予以追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为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要求3名被告在秦岭国家植物园进行补植复绿,开展“真诚悔罪、亲历补种”主题活动,共补植树木315株,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秦岭生态的良好氛围。
案例六: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泉县杨某滥伐林木刑事公诉案
2020年底,被告人杨某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某位于石泉县饶峰镇齐心村三组“鸡冠石”林地内的林木,并以陈某某的名义办理了蓄积量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杨某雇请工人在该林地内采伐林木,并将部分木材销售,非法获利11800元。被告人杨某采伐林木株数为1914株,林木立木蓄积为79.251立方米,采伐林木面积为11.6亩,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64.251立方米。
2022年3月28日,石泉县公安局以杨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林业部门专家、法院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学习林业碳汇专业知识,并就碳汇价值的核算评估进行研判,经核算,杨某采伐林木碳汇价值损失2088元。检察机关向杨某阐释了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量刑从宽幅度等。杨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承诺自愿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用于后期植树复绿和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持续性修复。法院当庭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杨某在石泉县某村自行补植杉树2000株。经查验,补植树苗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90%以上。该案成为我省检察机关首次引入“碳汇”修复方式,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生动实践。该案被评为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七: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余某某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18年12月,余某某在陕西省安康市某地(禁猎区)安装捕兽套三个。2019年2月11日,余某某去现场查看时发现其中一个捕兽套夹住了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青鹿(已死亡),在将青鹿搬运回家途中,又捡拾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尸体1只。2019年3月,余某某委托王某某,将上述野生动物以人民币62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以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余某某捡拾斑羚尸体后,又为了牟利进行搬运、清洗并出售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随后,在对王某某进行询问时,发现王某某明知是野生动物仍帮助余某某进行出售,有帮忙谈价格、称重等促成该交易完成的帮助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共犯。余某某非法猎捕“三有动物”青鹿一只,涉嫌非法狩猎罪,应数罪并罚。后法院依法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中检察机关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余某某、王某某均属贫困户,经济赔偿确有困难,检察机关经与法院沟通协商,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王某某、余某某在某辖区内义务担任护河员二年,每人每年以年工资5000元折抵赔偿款,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