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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乱堆乱放破坏生态环境,督促履职取得良好效果

发布时间: 2019-05-23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周至县司竹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依法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

20183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司竹镇司肖路与团结路十字交汇处和金官村以东,有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长期堆积未及时清理转运,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随即向该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镇政府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尽快对随意堆放垃圾的行为依法处理,消除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以及公众健康。但是,该镇政府未在指定期限内对两处堆放的垃圾进行彻底清理转运。根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明确全省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案件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后,承办检察官和承办法官与该镇相关工作人员共同查看了垃圾现场,向其释明垃圾乱堆乱放的危害及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要求其克服困难积极履职。该镇政府表示他们在收到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前后,确实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镇政府对该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整改,对存在的垃圾进行了多次清理转运,本案开庭审理前垃圾已彻底清理,并张贴了公告,设立了围栏,防止群众乱倒垃圾。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该镇政府与其上级政府部门在涉案的一处垃圾堆处建立了建筑垃圾消纳场。

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农村垃圾得不到有效治理就会污染到土壤和水体,甚至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农村垃圾治理关乎着国民的健康。该案的办理不仅还了老百姓一方清新的空气和好的生活环境,而且为镇政府重视农村垃圾的治理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增强了镇政府的环保意识,为农村垃圾得到合法有效处理,在机制建设上推进了一大步。 

相关法条: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第一款:城市拆迁改造、农村村镇搬迁以及其他产生大规模建筑垃圾的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统一收集、清运、消纳的组织管理工作。

 

《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乱堆乱放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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