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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陕西铁检机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 2019-04-30

    自201710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西安市辖区内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并做好办理各类涉及环境资源案件的准备。2018417日,我院受理的陕西铁检机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范某、王某租赁西安市某处民房私自开设电镀作坊,在未配置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加工产生的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不仅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且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教育和引导公民爱护环境、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范某、王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系陕西铁检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开展工作,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资源的修复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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