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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人”介绍工程,“馅饼”还是“陷阱”?
发布时间:
2024-08-02
丁某:“警察同志,我要报案,我被骗了十万块钱,他说他能帮我介绍铁路沿线防护林工程,让我转给他了十万元活动经费,现在工程也没着落,钱也不给我退。”
然而,事实还远不止这么简单,侦查机关根据丁某提供的线索,通过侦查,发现丁某已经是第四个被骗的受害人了......
案情回顾
某铁路开发公司副经理梁某,因爱好在小型金融公司炒股,导致身负外账、生活拮据。后其无法偿还欠款,便心生贪念,借助自己在铁路开发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谎称自己可以招揽铁路内部工程,并以需要向相关领导送好处费、请吃饭、跑关系为由,骗取李某、刘某、丁某、崔某等人向其支付“打点费”,总计人民币70余万元。梁某获取财物后并未用于承揽工程,而是将所得财物用于个人消费、炒股、归还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梁某仿冒身份骗取他人信任,以虚构介绍工程的事实来骗取钱财,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梁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秦岭北麓检察院倾心嘹亮工作室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