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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 | 一起猎捕娃娃鱼案件的全要素办理历程

发布时间: 2021-11-02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按照陕西铁检机关全要素加强法律监督办案要求,综合运用自行补充侦查、公益诉讼审查、检察公开听证等监督措施,努力践行能动、阳光、恢复性司法理念,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 

    

  案件回顾:  

  

  20218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家人到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汤峪河刘秀桥下游泳,期间王某某发现在浅滩处有一条大鲵(俗称“娃娃鱼”),出于好奇和为了拍抖音博取关注,王某某将大鲵捞起后带回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家中。后经群众举报,当晚蓝田县公安局汤峪派出所联系了王某某的家人,王某某将大鲵送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捕捞大鲵的过程;818日蓝田县水产部门将涉案大鲵野外放生。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王某某所捕捞野生动物为大鲵,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 积极自行补充侦查,增强办案亲历性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针对王某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或作出不起诉处理,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检察官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王某某开展了社会调查评估,通过向其村委会领导、社区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王某某的一贯表现、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提升办案的亲历性,增强内心确信,为案件准确处理提供依据。 

    

  2. 加强公益诉讼审查,提升司法保护合力 

    

  危害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侵害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涉及公益诉讼。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从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程度、侵权损害赔偿等方面是否涉及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王某某所捕捞的大鲵被查获时为活体,且现已放生,王某某的行为并未造成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实质性损害,根据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没有必要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 不起诉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今年1015日,张军检察长在第三届新时代检察工作论坛上指出:“检察听证是深化司法民主,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自觉履职”。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等从轻情节,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为了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对本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在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阐述了该起案件的基本案情以及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自新闻媒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三位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的意见,并对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予以肯定,同时建议司法机关要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上持续发力,从源头上预防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再发生。 

    

  4. 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过程中,结合新冠疫情爆发后国家禁猎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办案检察官认真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在对王某某宣告不起诉时,针对其非法捕捞国家保护动物、破坏秦岭生态多样性的行为进行了法治教育和训诫,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王某某表示自己深刻认识到因自己的法律意识淡漠,违反法律造成的严重后果,自愿缴纳四千元生态修复金,弥补自己的错误。 

    

    

  来源:西安铁检院第二检察部 

  文字:张卫新 

  摄影:李海燕 

  编辑: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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