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被誉为“中华龙脉”,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聚焦刑事检察
筑牢秦岭生态保护网
五年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深刻认识到秦岭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惩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通过办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为秦岭生态保护筑起了坚实的法治屏障。
在办理生态环境案件中,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四大检察”融合监督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刑事犯罪打击、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关联违法违纪等一体推进,有助于斩断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利益链条,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办理的胡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办案检察官坚持恢复性司法,先后四次组织召开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协商会,积极引导涉案人员修复生态环境。同时,注重把释法说理贯彻诉讼始终,被告人胡某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胡某在涉案地块上种植雪松等,对破坏的农用地进行修复,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120万元。经本院提起公诉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科技赋能监督
守护秦岭北麓每寸绿
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紧紧依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指挥中心平台优势,在办理西安市境内渭河沿岸非法采砂破坏耕地系列案件中积极开展“数字检察”工作,先后构建了《耕地破坏类案法律监督模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立案监督大数据模型》《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筛查破坏耕地法律监督线索,并结合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比对卫星图斑等方式,有力助推检察机关查明西安市鄠邑区、周至县、临潼区境内渭河流域沿线耕地上非法挖砂破坏耕地违法线索,通过将大数据运用到耕地保护法律监督工作中,不仅拓展了法律监督线索来源和效率,更重要的是让检察官有了通过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进而开展系统化社会治理的大数据办案思维和意识,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
跨域协同共治
打破北麓治理边界线
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创新法律监督机制,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联动的新格局。在办理破坏耕地案件中,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手段,推动地方政府以及各具体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着力增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可持续性,努力推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先后与西安市鄠邑区、临潼区、周至县人民政府充分沟通,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分别发出耕地保护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并召开专项整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整改落实措施。2024年3月28日,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与西安市水务局签署《西安市水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共建“西安水资源司法保护基地”,不断践行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坚持惩治土地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重,2024年6月25日,与西安市鄠邑区政府等单位建立“关中耕地保护示范基地”,为耕地保护提供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修复彰显担当
让破坏者成为绿色使者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并重,采取原地修复、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方式,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引导涉案人员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将涉案人员修复生态环境作为对其从宽处理的依据,多次组织涉案人员开展生态修复工作,通过现场以案释法,实现对犯罪分子惩罚、教育和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办理杨某某、田某某非法采矿一案中,办案检察官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经查明二人在灞河河道实施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后,依法对该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做到依法办案和生态修复并举。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暴露出的涉案河道的监管漏洞问题,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公开宣告送达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了加强涉水工程和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职责,推动生态破坏问题的源头治理。
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化“数字赋能+跨域协作”模式,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以更优履职守护秦岭北麓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