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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发布时间: 2024-08-13

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
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筑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屏障,守护碧水蓝天净土,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体现。秦岭北麓检察院在打击惩治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同时,注重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推行“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助力秦岭环境资源保护。
杨某某、田某某非法采矿案: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田某某在其中标的某引线桥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与杨某某商议采挖项目处灞河河道砂石向他人出售,并实际收取非法销售的砂石款逾百万元。经鉴定,项目河道内砂石混合物具备矿产资源属性,具有经济价值,属于非金属矿产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类别。经审查,杨某某、田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秦岭北麓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经承办人悉心释法说理,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一审法院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采纳,案件判决已生效。
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河道生态保护监管漏洞,检察机关深化源头治理,以“我管”的担当促进职能机关“都管”的作为,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发了加强涉水工程监管、规范执法、将河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畅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与多方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筑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聚力当好生态检察卫士
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上积极探索,精准规范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升涉环境资源类案件质效;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协调推进生态保护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
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8月,王某某为获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雇佣机械在其承租的耕地内采挖砂石出售,后又联系泥罐车向坑内倾倒泥浆垃圾,联系车队向坑内倾倒建筑垃圾。经测绘,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7.38亩,规划图显示,涉案宗地为基本农田,经鉴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对涉案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破坏。2019年,王某某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针对王某某数次实施破坏农用地的行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禁止令申请。法院对王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刑罚,并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向王某某发出陕西省首份生态环境司法禁止令,禁止王某某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检察机关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既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同时守正创新,发挥预防性司法积极作用。禁止令的发出,既有利于预防性保护生态环境,又震慑了破坏耕地资源违法行为,体现了聚力当好新时代生态卫士的司法担当。
积极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扎实推进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通过以案释法,提升群众生态法治意识。秦岭北麓检察院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将法庭搬到案发地,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成效。
李某甲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2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张某某约定到蓝田县电鱼玩耍。次日中午,三人前往蓝田县辋川镇河口村村委会旁的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李某甲将所带工具设备组装通电在河道内电鱼,李某乙、张某某在旁边网捞所电的鱼,离开时被蓝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5.4公斤。经蓝田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三名被告人实施电鱼所用的工具,属禁用渔具。电鱼地点是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禁渔区,实行全年禁渔。经秦岭北麓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并承担了全部生态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用具体生动的案例,警示和教育广大群众知法、遵法、守法,让群众对电鱼这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有了更加直观清晰的认识,也增强了广大群众参与保护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成为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者和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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