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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5-06
1.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
李某某、王某某等五人违法占用耕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惩罚性赔偿  服务乡村振兴
【要旨】
违法行为人故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要诉请违法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还要诉请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土地资源与土壤生态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工作。
【基本案情】
自2004年4月14日开始,李某某等五人先后租赁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韦兆南村的耕地37.566亩挖砂采石售卖牟利,直至2014年7月停止,导致耕地受损状态持续10年之久。经调查查明,李某某、杨某占用12.106亩耕地建料场,占用8.959亩耕地开挖砂石;李某某单独占用6.128亩耕地开挖砂石;王某某占用6.009亩耕地开挖砂石;徐某某、杨某占用4.039亩开挖砂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42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614亩),另外徐某某、杨某在李某某、王某某挖过砂石的土地上进行二次挖砂,占地面积8.347亩(耕地4.364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983亩)。经西安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宗耕地鉴定,砂石料场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中等毁坏,砂石坑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破坏,整体认定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1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同时将李某某等人破坏土地资源和土壤生态的案件线索移交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后发现,本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遂按照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相关规定,将线索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办理。
2021年3月15日,陕西铁检分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无人机拍摄取证等方式查明李某某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经委托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等五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挖砂采石、毁坏耕地,导致熟化土层破坏殆尽,土壤肥力下降,生态系统生产力大幅降低,使土地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后期可按照原貌修复植被种类和密度,恢复方案为覆盖熟化土层30-45厘米厚,并追施土肥,使得恢复后的土壤肥力达到基线水平以上。
陕西铁检分院经在正义网诉前公告,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1年4月27日,陕西铁检分院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某等五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土壤修复费、惩罚性赔偿金及鉴定费用等共计410772.16元。同年10月9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徐某某、杨某两名当事人提起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陕西铁检分院共同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2023年6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积极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劝解当事人主动缴纳相关费用。目前,现场遗留的建筑物已经全部拆除,沙坑用黄土填平。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耕地基本恢复了种植条件。现已将土地交还给承包户种植了麦子、豆子等农作物。
【典型意义】
(一)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检察机关聚焦耕地采砂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对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破坏耕地面积大等情节严重情形,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的补位作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促使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耕地,助力守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二)积极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制度。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对于故意破坏土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有权以土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为基数,综合违法行为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提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实现对耕地资源与粮食安全的保护。
(三)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检察机关坚持以环境修复、生态治理为目标,积极实践“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新模式。通过“四大检察”协同发力,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特别是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有效衔接,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把生态恢复和“环境有价,损害要赔”的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服务地方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督促整治西平铁路沿线违法修建彩钢瓦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运行安全 违法建筑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历史遗留的违法占地修建彩钢瓦房,危害铁路运行安全等问题,可以通过督促属地行政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多家单位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拆除违建彩钢瓦房,恢复土地原貌,彻底消除铁路运行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彬州市义门镇录长村和鸭河湾村的西平铁路K130+823~K132+966区段南侧,东起西平线K130+823,西至西平线K132+966,北起西平线路基坡脚,南至距西平铁路线路基坡脚96.5米处,存在两百余户村民违法占地建设的大量彩钢瓦房,共占地133751平方米,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10064平方米。部分彩钢瓦房已坍塌,脱落的彩钢板随处可见。彩钢板属硬质漂浮物,若遇大风天气,将严重危及铁路运行安全。根据彬州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义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局部)》及土地现状分析手绘影像图显示,彩钢瓦房违法占地类型包含旱地、果园等农用地及铁路用地。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该线索。2021年2月,经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资料,与彬州市义门镇录长村、鸭河湾村、义门镇镇政府、彬州市自然资源局、彬州市交通运输局、彬州市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座谈或单独谈话,走访录长村、鸭河湾村村民,并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站段负责人座谈了解等形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查,2013年12月,陕煤集团建设彬长小庄煤矿运煤专线时对征地范围内群众自建板房进行赔偿,鸭河湾、录长村个别群众遂突击违法建设板房以求谋利,更多群众见状不顾执法劝阻不分昼夜建房,期间市自然资源局、义门镇政府驻村30余天对群众进行宣传劝阻未果。自2013年以来,属地政府多次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由于之前征地均对违建彩钢瓦房进行了赔付,造成群众对赔付期望及要求过高,执法过程中群众情绪失常、行为极端,导致历次联合执法未果,持续近十年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2021年7月29日,陕西铁检分院在查清上述事实后依法立案。考虑到要解决此问题,单靠一家行政机关难以推动,必须督促属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有效推动问题整改,遂于7月29日分别向彬州市自然资源局和彬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彬州市义门镇录长村和鸭河湾村西平铁路K130+823~K132+966区段村民违法占地搭建彩钢结构简易房,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土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并严格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发出检察建议后,彬州市政府高度重视问题整改工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公安局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镇政府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并于2021年8月26日印发《彬州市西平铁路义门镇段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实行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整治,建立日推进、周汇报、每周调度机制。并同步开展全面排查摸底,抽调5名科级干部和20名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按照“依地找人”模式,采取调取分地底册、走访党员群众、入户入地核实取证等方式,全面掌握违建现状,共入户656户,送达配合调查及自行改正《告知函》656份。同步深入宣传政策,由政策法规组牵头负责,利用各类宣传方式,强化政策、法规宣传。组装宣传车2辆、悬挂横幅260条、张贴《通告》200余份,特别是利用智慧大喇叭全天候巡回不间断宣传政策。同时,开展敲门行动,通过入户走访、电话交流等形式,强化外围宣传氛围,推动整治政策家喻户晓,营造了浓厚整治氛围。
2021年9月,因彬州市遭遇百年不遇大暴雨,造成案涉地域被山洪淹没并产生近半米高的淤泥,导致人员机械无法进场整改,遂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整改期间,陕西铁检分院持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责,先后四次前往彬州市与市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共同前往现场查看,督促彬州市政府在整治工作中全程跟进、全面监督。
彬州市政府先后投入420万元,租用大型吊车3辆、挖掘机10辆、抓机2辆,每天投入40余人,全力开展整治工作。共拆除违建82处,拆除违建面积6.1272万平方米,腾退土地92亩。其中录长村违建全部拆除到位,鸭河湾村部分违建因各种客观因素制约一时难以拆除到位的违建全部拆除了彩钢瓦屋顶,全面消除了铁路运行安全隐患,确保了铁路运行安全。对因客观因素难以拆除到位的违建,彬州市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先后下发《关于认领西平铁路K130+823—K132+966区段建(构)物的公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催告书》等,对期满无单位或个人主动履行的依法向彬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彩钢瓦等漂浮物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是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常见类型,针对混合违法占地和彩钢瓦危害铁路运行安全两类公益损害类型的问题,近十年未能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一盘棋思想,在单一行政部门无法推动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向县级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争取到最大的整改动力,形成多部门联合整治的整改合力,在推动消除铁路运行安全隐患的同时,推动拆除违建,确保铁路运行安全,恢复土地原貌,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
3.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办理的郭某、沙某、荀某等304户诉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撤销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类案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上下一体化办案 类案听证 类案检察建议 土地征收 安置补偿
【要旨】
检察机关可以调动辖区办案力量上下一体化高质效办理涉众类案,并采用检察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焦点问题,助力矛盾纠纷化解。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对发现的行政机关不规范履职行为应当依法发出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郭某、沙某、荀某等人系西安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办”)某村村民,其所在户在某村曾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7年3月3日,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西安市某新区管委会联合下发征收工作通告,决定对某村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某街办负责;2017年3月27日,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下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某街办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郭某、沙某、荀某等304户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2017年至2018年间,某街办与该304户陆续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上各户领取了安置补偿款,但街办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才陆续给村民发放该协议文本。
郭某、沙某、荀某等304户将西安市某区某街办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1.撤销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时间作为行使撤销权的起算点,以上各户于2021年才以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显然已超过了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归于消灭,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以上304户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集中管辖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整合两级院行政检察办案力量,上下一体化集中办理该类案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群体申诉案件,统一办案思路,对焦点问题开展检察官联席会进行研判。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发现案件在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有较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依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启动类案听证。听证前通过调阅法院审判卷宗、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并聘请有法律和征收工作经验的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加听证。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常存在案件经历的环节多、周期长、矛盾复杂尖锐、行政相对人“有心结、想不开”等问题,通过类案听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利于疏解申请人心结。听证过程中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案情,保障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并通过听证的问询调查,保证听证员“听准”“听透”,掌握诉讼争议。听证会上申请人委托诉讼代表人和代理律师参加听证、发表意见,被诉行政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和代理律师到会解答相关问题。听证员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经过单独评议,针对焦点问题发表了客观、中立的听证意见,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双方当事人客观、理性、全面的认识焦点问题,促进社会和谐,该意见成为检察官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检察机关经研判认为法院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考虑到某街办延迟发放协议文本不及时履行协议各执一份的规定是引发行政争议的根源,检察机关向某街办发出类案纠违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在征收工作中不打折扣地贯彻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矛盾纠纷风险防范意识,正视因自身行政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充分地回应当事人的疑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经过听证和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
【典型意义】
征地拆迁安置事关人民群众核心权益,与当地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检察机关采用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办理征地拆迁类案,实现了高质效办理案件的效果。检察机关开展类案公开听证会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听证员就焦点问题发表的第三方意见,成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在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开展诉源治理,对行政机关的不规范履职行为发出类案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的化解。案件的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4.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  民事公益诉讼  认罪认罚  生态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持续时间长、重复性破坏耕地案件中,要强化对现场勘查、卫星影像图等客观性证据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综合运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要坚持“四大检察”融合监督理念,织密耕地保护防护网,释放检察监督综合效能。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91年出生,个体户。2018年3月份,胡某从西安市高陵区某某街办S村三组租用一般农用地4.771亩,后对该地块倾倒建筑垃圾压实后搭建活动板房;2019年9至2021年12月左右,胡某独自或者伙同张某某等人,在租用的S村三组60余亩一般农用地上回填建筑垃圾、水泥硬化地面、修建养猪场,经现场勘查测绘并结合卫星影像图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胡某共计破坏一般农用地20余亩,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鉴定胡某破坏的一般农用地均已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月5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北麓检察院”)受理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移送起诉的胡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经审查发现该案中胡某实施破坏农用地历时四年之久,期间既有胡某独自破坏农用地,也有胡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共同破坏农用地的情形,经审查张某某等人参与破坏农用地的面积达不到一般农用地10亩以上的刑事追诉标准,为了准确区分和认定胡某破坏农用地的面积,检察机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建议加强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以及证人的讯问询问,同时调取案发年份涉案地块的卫星影像图,后公安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补充。检察机关根据2017--2021年涉案地块历年卫星影像图,并结合现场勘查测绘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通过言辞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综合审查认定的方式,最终认定被告人胡某涉嫌破坏一般农用地20余亩,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四大检察”融合监督理念,经秦岭北麓检察院审查,本案中除胡某实施破坏农用地行为之外,涉嫌违法的张某某等人也参与了破坏部分农用地,对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符合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向上级院汇报后,于同年5月23日将该案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办理,目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起诉至法院。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先后四次组织召开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协商会,积极引导涉案人员修复生态环境,案发后胡某在涉案地块上种植雪松等修复农用地,并先后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120万元。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和工作衔接,注重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查处。对案件侦办中公安机关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情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规范取证;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移送;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未移送起诉的张某某等其他违法人员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处罚。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注重把释法说理贯彻诉讼始终,教育引导涉案人员在破坏生态资源刑事案件中,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赔偿是认罪悔罪的核心内容,是刑事犯罪从轻处理的重要情节,被告人胡某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部分损失,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秦岭北麓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于2024年1月29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在办理破坏耕地案件中,发现因案发时间长、重复性破坏等原因,普遍存在“查处难、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开展现场勘查测绘,调取卫星影像图等客观性证据,通过言辞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综合审查,有助于客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精准、高效打击涉耕地犯罪。同时在办理破坏耕地案件中,通过坚持“四大检察”融合监督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将刑事犯罪打击、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关联违法违纪等一体推进,有助于斩断破坏耕地案件利益链条,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5.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秦蜀古道遗址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秦蜀古道 协同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一定要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好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根脉。秦蜀古道遗址见证了遥远的文化交流和文明传播,是中华民族辉煌历史的见证,保护好遗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秦蜀古道遗址作为线性文化遗产,具有线性文化遗产的普遍难题。针对秦蜀古道跨区划属性,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履职优势,坚持数字赋能检察监督,深耕诉源治理提升质效,对分布在各县区的古道保护标准不一、保护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对秦蜀古道进行整体、系统保护,为古道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基本案情】
秦蜀古道北起陕西西安,南至四川成都,是中国古代建造时间最早、存在年代最久、沿用时间最长、线路最艰险复杂的古交通要道。陕西境内共有傥骆道、褒斜道、故道、荔枝道、米仓道、金牛道、子午道7条秦蜀古道,现存313处道路本体遗迹,总计长度约4000公里,跨越西安市长安区、周至县、蓝田县,宝鸡市凤县、太白县,汉中市西乡县、略阳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汉滨区、石泉县、宁陕县等地。
2023年3月,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在办理子午道遗址保护案件中发现,傥骆道、褒斜道、故道等其他秦蜀古道多处遗址存在界桩不完整、保护范围不明晰、周围环境差、遗迹受损未修复等问题。上述秦蜀古道遗址属于省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发现该案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统一指挥,运用卫星遥感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办案,通过走访村民、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有关文史资料等方式,查明了傥骆道等古道中多处文物点位的保护标志设立不齐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不明晰、文物本体损坏而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保护措施不完善不恰当、文保宣传教育不到位以及文物周边堆放杂物、建筑垃圾等事实。
4月18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联合召开听证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属地文旅部门派员参加,文物专家进行了论证。听证评议认为,文物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监管职责。4月25日,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向西安市蓝田县,宝鸡市太白县、凤县文物保护部门提出检察建议,4月26日,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向汉中市西乡县、佛坪县、留坝县、略阳县等地文物保护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文物保护部门设置相应标志牌、埋设界桩,完善必要保护措施,妥善处置受损遗址,加强周边环境治理。同时,向涉案属地政府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大保护力度,改善遗址周边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文物保护部门及属地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力量到各个遗址点位进行查看,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建立了巡查保护长效机制,补充完善了界桩,明晰了保护范围,整治了遗址周围环境,加大了文物宣传力度,修复了损毁破坏的文物本体。其中,针对褒斜道、故道、傥骆道遗址保护,行政机关补充设立界桩33个、标志碑3块、公示公告栏16块,宣传栏16个。
2023年7月,跨区划检察院联合相关区划检察院对褒斜道、故道、傥骆道进行“回头看”,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以及群众代表实地查看并召开座谈会,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按照检察建议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古道遗址得到有效保护。
在案件办理中,办案组还发现入川的荔枝古道保护存在同类问题,遂向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1件,该院已向文物保护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1件,该院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秦蜀古道是重要的秦岭人文遗迹,承载着古代智慧与历史记忆,对于中国文化和历史遗产传承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跨区划检察优势,依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平台,突破行政区划限制,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检察履职,统一指挥、全面调查、精准监督,由点及线再到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秦蜀古道进行整体、系统保护,以“我管”促“都管”,体现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效果,积极为秦岭人文遗迹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6.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王某某等四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暨督促保护寨子梁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  文物保护  公益诉讼  综合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文物类刑事案件时,针对文物财产、文物资源的损失以及文物保护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以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王某某、吴某某、范某某、拓某某前往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吴仓堡镇刘南庄村盗墓,共计盗掘古墓葬5座,盗得玉环9件、玉簪2件、玉圭1件、玉铲1件、绿松石2块。经鉴定,被盗古墓葬为清代以前古墓葬群,盗掘行为对墓葬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古墓葬回填修复费用共计20700元。被盗古墓葬位于吴起县吴仓堡镇刘南庄村新石器“寨子梁遗址”内,遗址年代大致在龙山文化至商周时期,南北长约150米,东西宽约100米,面积约15000平方米,地表采集有龙山文化的盆、罐等陶器残片,经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公布为文物点。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南麓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等4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刑事案件时,发现盗掘古墓葬行为对古墓葬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历史、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损害,当地文物保护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陕西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优势,成立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和秦岭南麓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跨行政区划保护文物办案团队,严厉打击陕北地区盗掘古墓葬犯罪,依法开展文物保护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2023年6月13日,秦岭南麓检察院以王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造成了文物财产和文物资源的严重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审查并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秦岭南麓检察院经调查取证,由吴起县文化和旅游局出具《吴起县吴仓堡镇盗掘古墓葬回填修复作业设计》,回填修复费用共计20700元。
2023年8月14日,秦岭南麓检察院以王某某、吴某某、范某某、拓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修复费用7100元,被告吴某某赔偿修复费用5400元,被告范某某、拓某某各自赔偿修复费用4100元。2023年11月17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刑罚,同时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赔偿修复费用7100元,被告吴某某赔偿修复费用5400元,被告范某某、拓某某各自赔偿修复费用4100元。
针对吴起县文化和旅游局未依法全面履行对 “寨子梁遗址”及其周边古墓葬监督管理职责的线索,秦岭南麓检察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并开展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调查。2023年6月8日,秦岭南麓检察院会同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与吴起县文化和旅游局召开了磋商座谈会,形成会议记录:一是依法针对发现的古墓葬群开展调查和定级工作;二是加强日常巡查,预防盗掘古墓葬行为再次发生;三是做好文物保护的日常宣传工作,群防群治。
2023年6月19日,秦岭南麓检察院经调查,认为吴起县文化和旅游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决定向吴起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建议吴起县文化和旅游局继续履行对新石器“寨子梁遗址”及其周边古墓葬群的保护职责,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丰富文物保护方式,综合采用人防、技防等保护手段,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形成群防群治的文物保护良好格局。
2023年8月6日,吴起县文化和旅游局书面回复秦岭南麓检察院,该局已加强属地管理和走访宣教,组建专项工作组对全县县级以上文保单位、长城遗址、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地巡查,与各镇街、群众文保员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利用“世界博物馆日”“中国旅游日”及节假日送文化、文物下乡等活动,印制文物保护宣传册,深入社区广场、田间地头,开展《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秦岭南麓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后继续跟进调查,吴起县文化和旅游局已经对新石器“寨子梁遗址”及其周边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查工作,针对发现的古墓葬群开展调查和定级工作,通过加强日常巡查预防盗掘古墓葬行为再次发生,被盗掘的古墓葬已得到回填修复,吴起县文物库房、部分重点文保单位的消防及监控设施进行了安装升级,重要文物点和长城遗址数据库已启动建设,并切实开展了文物保护的日常宣传工作。
【典型意义】
盗掘古墓葬和倒卖文物犯罪具有跨行政区划的特点。检察机关在跨行政区划改革后,由跨区划检察院办理涉文物类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和区划检察院相辅相成、一体履职,共同打击涉文物类犯罪,有力地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跨区划检察院充分发挥改革优势,建立刑事、行政、民事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机制,在办理刑事案件同时审查应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全面均衡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积极履行民事公益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在量刑建议上予以从轻,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调查可以合并民事公益诉讼调查、刑事自行补充侦查一起开展,高质效地办好每一个案件。
7.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汉江、嘉陵江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 诉前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调查报告  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保护
【要旨】
该案聚焦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针对辖区内汉江、嘉陵江河道采砂和清淤疏浚项目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通过溯源调查河道拓宽防洪工程中存在违法占用湿地、河道及未按期缴纳资源税问题,办理了系列案件。同时撰写了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检察监督调查报告,对清淤疏浚和河道采砂提出具体建议,形成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办案模式。
【基本案情】
2017年,为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政策,汉中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汉江干流汉中部分河段、嘉陵江干支流实施禁采。2018 年,汉中市政府及部分县政府相继同意在汉江、嘉陵江汉中段干流和支流实施清淤疏浚。在清淤疏浚项目实施过程中,洋县、略阳县等地出现清淤疏浚砂石销往西安、安康等地的现象,项目存在开采砂石资源管理混乱、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以及略阳县嘉陵江三河坝至灵岩寺段河道拓宽工程未依法管理危险废物、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堆料场在秦岭重点生态保护区内,违法占用湿地、河道、耕地、河流水面、滩涂的情况。同时,还存在清淤疏浚砂石管理规定法律供给不足、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存在认识分歧、清淤疏浚采砂存在资源税流失风险、行政机关之间协同协作不够顺畅等社会治理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2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将互联网舆情信息“西安有人代理销售洋县汉江高标水洗砂”案件线索交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秦岭南麓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前往汉中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调查核实工作,从铁路货运7个站点砂石外运情况入手,重点对洋县、略阳县、宁强县等地清淤疏浚项目开采砂石资源管理、落实环保要求和资源税缴纳等情况开展调查。
同年5月,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上下一体,强化与区划检察院协同履职,对略阳县嘉陵江三河坝至灵岩寺段河道拓宽工程清淤疏浚砂石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调查,并与自然资源部第一地理信息制图院合作,对该工程位于嘉陵江河畔的一处堆料场运用无人机倾斜摄影三维建模技术对案涉多重生态敏感区进行建模,导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的地理空间信息模块,套合嘉陵江矢量图、嘉陵江略阳段河湖划界图、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数据底图。经调查发现,堆料场在秦岭重点生态保护区内,违法占用湿地、河道、河流水面等生态敏感区,且未纳入项目环评管理,该项目存在未依法缴纳资源税、未依法管理危险废物、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等问题。同时,调查发现存在清淤疏浚砂石管理规定法律供给不足、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存在认识分歧、清淤疏浚采砂存在资源税流失风险、行政机关之间协同协作不够顺畅等社会治理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秦岭南麓检察院于2023年5月10日向略阳县水利局、略阳县税务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资源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对近年来清淤疏浚、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砂石资源的应税数据实现共享和使用,确保砂石资源税应收尽收。
5月30日,针对略阳县嘉陵江三河坝至灵岩寺段河道拓宽工程侵害生态环境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组织略阳林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召开磋商会,厘清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监管职责。
6月,铁检分院、秦岭南麓检察院分别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县自然资源局、略阳县林业局、略阳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共立案行政处罚2件,清理砂卵石约8000立方米,修整岸坡8000余平方米,恢复湿地105平方米,栽植柳树5000余棵,撒播草籽8000余平方米,罚款16.73万元,追缴资源税17130.69元、环境保护税1976.92元。并制定了常态化税收信息移送机制和湿地违法活动整治工作方案,建成了湿地监管平台。
9月5日,秦岭南麓检察院通过现场查看、组织召开现场会,对行政机关整改落实的情况组织行政机关和行业专家、村民代表进行公开验收。会上,专家意见认为整改后被占用的湿地与河道能够同步恢复,嘉陵江行洪断面清理到位,岸坡岸线符合要求,所占用的旱地和滩涂、河流水面恢复原状,实现了修复生态环境的既定目标。
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结合办案调查情况,对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层报省院,助推解决清淤疏浚采砂管理相关立法和行政执法等问题,推动全省清淤疏浚的规范管理和汉江、嘉陵江等重要河流的生态环境保护。
【典型意义】
河湖清淤疏浚是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清淤疏浚项目依法落实环保要求和规范采砂管理,对提高河湖生态环境的质量和稳定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立足自身职能,上下一体,与区划检察院协同履职,针对汉江、嘉陵江清淤疏浚活动开采砂石资源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环保要求,导致复合敏感生态区受损和砂石资源流失的情况,通过“检察建议+调查报告”的方式,推动地方政府及其多家职能部门依法能动履职,监督秦岭保护区域、汉江南水北调水源地、嘉陵江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修复,助力全省清淤疏浚采砂规范管理和汉江、嘉陵江等重要河流生态环境保护。
8.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陕北高原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跨区划倾倒工业废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跨区划倾倒工业废水  检察协作
【要旨】
针对黑臭水体污染生态环境的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公开听证、磋商、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统筹整治黑臭水体、编制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陕西蒲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将该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站蓄水池内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交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冯某某处置。冯某某等人用自购的槽罐车先后将39车共计1323吨工业废水,从渭南市蒲城县运输并倾倒至铜川市王益区赵家塬工业园区3处污水、雨水井内。工业废水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漆水河,流经石川河后汇入黄河第一大支流渭河。经鉴定,冯某某等人倾倒的工业废水pH值为0.15,呈强酸性。上述违法行为导致酸性废水直排污水管网,对黄河流域水体造成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线索系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将该线索交由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关中平原检察院)和陕北高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北高原检察院)协同办理。关中平原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在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下,送达了立案决定书,调取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卷宗,向企业调取了环评报告、排污台账等证据材料;在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下,调取了刑事侦查卷宗、行政执法卷宗,查明了非法倾倒工业废水的事实。
陕北高原检察院于10月14日立案,调取了铜川市税务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卷宗、全市环境保护税申报、入库信息以及涉税信息的交送和接收情况等证据材料,查明了某科技公司未缴纳环境保护税,以及2018年以来铜川市60余件污染环境违法行政案件均存在漏征漏缴环境保护税的事实。
11月17日,关中平原检察院向渭南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某科技公司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制度。10月25日,陕北高原地区检察院向铜川市税务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追缴环境保护税,并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征收协作机制。
渭南市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全面调查,对某科技公司非法排污隐患点全部封闭,增设监控设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固废专项检查,共检查66家排污企业发现环保隐患14处,已全部整改到位;与铜川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建立信息共享等机制,规范了跨市域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共享的范围、流程。
铜川市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机关对涉案公司的环境违法问题和辖区涉环境保护税企业进行了排查核实,督促缴纳税款31409.28元,并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铜川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某科技公司非法处置工业废水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44250元,已缴纳。铜川市公安机关对冯某某等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陕西渭北地区传统化工能源企业较多,水资源紧缺,水环境脆弱,水污染风险大。该案中,工业废水产生地和倾倒地分属渭南、铜川两地,跨区划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非法处置工业废水的全过程,对环保隐患和环境保护税等问题同步调查,并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规范排污企业工业固废全过程监管并征缴环境保护税。通过跨行政区划管辖,破解了跨区划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难、信息不畅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切实发挥了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效能。
9.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周至县哑柏镇清水河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黑臭水体整治  污水管网建设  污水处理设施
【要旨】
针对黑臭水体污染生态环境的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公开听证、磋商、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统筹整治黑臭水体、编制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周至县哑柏镇因污水管网建设不完善、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导致长期以来该镇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甘干河并汇入清水河,造成清水河哑柏段、甘干河共计约5公里的黑臭水体污染,且河道及河面上漂浮着大量生活垃圾,严重损害了周边城镇和农村人居环境。经检验检测,被污染河段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均严重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关于V类水的标准,属农村黑臭水体。清水河系渭河的一级支流,如到汛期或者遭遇强降水等,可能会造成渭河水环境污染,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0月25日,社会公益组织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提供了本案线索。陕西铁检分院案件将该线索交由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关中平原检察院)办理。10月30日,关中平原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由关中平原检察院检察长朱卫兵办案团队办理。办案团队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走访周边群众及相关行政机关等手段查明了清水河哑柏段黑臭水体形成原因及污染情况。为解决黑臭水体的整治、生态修复和哑柏镇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问题,关中平原检察院于11月7日、11月21日先后组织某县政府、县水务部门、县住建部门、某镇政府、市生态环境部门召开磋商座谈会和公开听证会。关于黑臭水体的整治、修复问题,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由其牵头负责,与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达成共识。对哑柏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问题,关中平原检察院结合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于2022年11月29日向负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处理规划职责的县水务部门和负有建设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职责的某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于2023年2月20日向某县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
某县政府召开会议,印发《清水河哑柏镇段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其他行政机关配合按照短期治标、长期治本、逐步推进、标本兼治的思路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对涉案黑臭水体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实现彻底整治、修复。对农村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问题积极研究论证,适时启动有关项目。目前,初期两百余万元整治、修复及污水管网、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已经到位。
【典型意义】
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新农村,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既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美丽陕西建设的应有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黄河污染表象在水里、问题在流域、根子在岸上。要统筹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黄河支流存在的黑臭水体污染以及行政机关职责不清等问题,通过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手段,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科学实施黑臭水体的整治,助推建立健全黄河支流沿线城镇城镇污水收集、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为服务乡村振兴,打好黄河流域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
10.陕西省陕北高原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破坏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家湿地公园保护  跨区划检察监督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在管理权交叉的湿地公园范围内私搭乱建、倾倒垃圾、非法养殖等问题,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一体履职、分别立案、协同办案,厘清行政管理权责,监督整改工作落实,强化环保普法宣传,推动形成检察机关和行政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达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实现诉源治理目标。
【基本案情】
陕西铜川赵氏河湿地属典型的天然兼人工型内陆河流湿地,具有黄土高原湿地的显著特点,2015年获批成为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了私搭乱建、倾倒垃圾、非法养殖等问题,破坏了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紧邻铜川市新区城区,对于推动该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环境及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有着重要的作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陕西省陕北高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北高原检察院”)公益诉讼团队在核实黄河二级支流石川河水资源无序利用线索中,对石川河支流赵氏河进行了线索摸排,发现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内存在私搭乱建、倾倒垃圾、非法养殖等问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铜川市根据属地原则负责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的日常监管,而湿地内玉皇阁水库的管理使用权却因历史原因隶属于咸阳市三原县,并且湿地环境的特殊性又牵涉两地林业、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管理体系具有明显的跨行政区划特征。管理权交叉重叠造成“一方管不了、多方都不管”的局面,导致问题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
陕北高原检察院在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后,将线索通过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上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陕西铁检分院公益诉讼团队邀请生态环境专家赶赴湿地,采取无人机航拍、沿岸寻访等方式,对湿地环境受损情况进行了详细勘察。经专家鉴定,湿地公园内存在的亲子乐园施工项目、租用水库水面非法养殖、违法搭建的建彩钢瓦棚、私自架设防鸟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和使用建筑垃圾铺垫道路、建设停车场等问题,均已对该区域鸟类栖息、天然鱼类资源和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破坏了湿地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铜川市、三原县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监管责任。鉴于该湿地存在管理权交叉、监管缺失的问题,经陕西铁检分院、陕北高原检察院研判,决定运用一体化办案模式,分别立案、协同办理。陕西铁检分院针对赵氏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不力对铜川市林业局立案调查,陕北高原检察院针对湿地内农用地被非法侵占、非法养殖等行为对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及三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养殖经营户、亲子乐园项目负责人,查阅行政部门权责清单及“三定”方案,办案组进一步确认了水库非法养殖、非法侵占农用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的情况,逐步摸清了湿地管理问题发生发展的矛盾症结。
6月9日,陕西铁检分院、陕北高原检察院联合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涉案行政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机关部分代表出席,就湿地保护问题进行听证。经过陈列事实、出具专家意见、讨论磋商和最终评议,相关单位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在赵氏河湿地保护工作上与会各行政部门均有职责,并就密切配合做好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上达成了共识。
为了督促整改工作刚性落实,陕西铁检分院、陕北高原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分别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抓好整改工作,建立协作机制,强化日常巡查,并建议行政机关与湿地周围村委会、湿地管理处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共同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迅速开展整改行动,折除违法建筑690余平方米,清除停车场和防鸟网等违规设施,补植树木200余株、草地1400余平方米,取缔了水库内的非法养殖,赵氏河湿地生态得到了有效恢复。同时,各行政机关联合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加大了日常巡查力度,双管齐下引导更多人加入湿地保护工作之中,达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进一步筑牢了湿地保护屏障。
【典型意义】
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采取上下一体履职的模式,充分发挥跨区划院集中管辖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优势,着力破解具有跨区划特点的湿地保护难题。通过借助外脑科学评估环境受损情况,组织检察听证疏通监管体系堵点,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构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的湿地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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