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令
“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土地开发使用行为”。
近期,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王某某数次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禁止令申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发出禁止令,该禁止令系全省首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禁止令。
2017年11月,王某某伙同他人在西安市鄠邑区涝店镇三过村九组的土地上毁田挖砂,致使27.3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9年9月19日王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8月,王某某在西安市鄠邑区涝店街办三过村九组的耕地上挖坑取砂、倾倒垃圾泥浆,致使7.38亩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破坏。秦岭北麓检察院以王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渭河沿岸埋藏着丰富的河砂资源,在暴利驱使下,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顶风作案,在渭河沿岸违法采砂、违法倾倒垃圾,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王某某数次毁田挖砂的行为正是此类违法犯罪的缩影......
环境司法保护禁止令的作用在于,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制止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实施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防止生态损失持续扩大。
”典型性+引领性”守护耕地红线
集中管辖西安市辖区内环境资源类案件以来,典型性、引领性一直是秦岭北麓检察院案件办理的重要评判标准。
近年来,秦岭北麓检察院在环境资源类案件,尤其是涉耕地类案件办理中,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保护耕地重要指示,守正创新,坚持“刑事打击+生态修复+社会综合治理”办案理念,创新构建“检察+碳汇”办案模式,“一行动一清单”工作法,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责任人恢复被污染、破坏的土地或由生态修复基地代其进行专业化“补植复绿”,替代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环境原有的生态容量水平,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类案。
积极探索以认购碳汇方式
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
2008年3月蓝田县某石料厂成立,经营范围为片麻岩露天开采销售,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担任该石料场负责人后,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露天开采放炮作业的方式在蓝田县汤峪镇某某村开采加工片麻岩石料,期间非法占用农用地39.7485亩,其中耕地13.8585亩,林地25.89亩。经鉴定,林地25.89亩被占用破坏区原有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种植条件和林木生长条件严重损坏。案发后,被破坏的涉案林地已由被告人出资修复,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2022年6月13日,检察机关以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综合赵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出资修复被破坏林地的生态环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应当由赵某某赔偿破坏林地碳汇损失价值、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刑事打击+生态修复”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张某、冯某、叶某、卢某四人未经批准,分工负责,组织车辆在冯某承租的西安市未央区某村一组的集体土地上倾倒渣土牟利,倾倒渣土占地面积为86.625亩。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对涉案宗地的严重破坏。
秦岭北麓检察院在此案中结合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特点,多维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刑事打击+生态修复”一体推进的办案理念,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维度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结合每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对冯某等人分别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结 语
优美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司法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之所望,检察之所向。
面对新的使命任务,秦岭北麓检察院将继续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目标,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生态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理念,发挥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作用,继续探索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方式,聚力当好新时代生态检察卫士,在谱写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中走在前、作表率,体现跨区划院的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