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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发布6起耕地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2-16
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发布6起
耕地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1. 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 张某、冯某等四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3. 汉阴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候某某、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4. 毛某非法采矿案
5.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李某某、王某某等五人违法占用耕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6.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某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林地碳汇价值损害赔偿
【要旨】
在办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检察+碳汇”的办案模式,以能动履职推动恢复性司法实践,不断推进生态修复的多样化、系统化和专业化,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既依法追究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者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向社会传递出“破坏者担责,保护者受益”的新理念,用法治力量助力土地资源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蓝田县某石料厂成立,经营范围为片麻岩露天开采销售,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担任该石料场负责人后,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露天开采放炮作业的方式在蓝田县汤峪镇某某村开采加工片麻岩石料,期间非法占用农用地39.7485亩,其中耕地13.8585亩,林地25.89亩。经鉴定,林地25.89亩被占用破坏区原有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种植条件和林木生长条件严重损坏。经陕西西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破坏农用地导致的损失碳储量为168.224tC,损失碳汇价值为10345.77元,其中破坏林地损失碳储量136.053tC,损失碳汇价值为8367.20元;破坏耕地损失碳储量27.271tC,损失碳汇价值为1978.57元。案发后,被破坏的涉案林地已由被告人出资修复,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创新办案模式。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查阅学习碳汇相关专业知识、查找相关案例,明确涉案农用地的碳汇损害价值认定和生态修复方式,并加强与林业专家、行业学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沟通交流,明确鉴定主体、程序、方法和依据,科学评估涉案林地的碳汇生态损害价值,探索建立“检察+碳汇”的办案模式。
2. 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既重点围绕赵某某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客观的证据全面审查,最终查实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并造成25.89亩林地严重毁坏的犯罪事实,并重点审查被破坏林地的现状及生态修复情况。承办检察官通过讯问赵某某涉案林地状况,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涉案林地林种及林木蓄积量补充测绘,以及赵某某案发后主动补植复绿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证据。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向行政机关调取了赵某某已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57.6万元,以及涉案林地案发后完成生态修复的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查看了涉案林地修复现场。最终依法认定被破坏林地都已得到修复,并作为赵某某的酌定情节在量刑中予以考量。
3. 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恢复性司法办案中的主导作用,探索“碳汇”公益保护最新领域,对涉案林业用地生态修复及生态损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与行政机关沟通“碳汇”价值认定问题,前往多家鉴定机构了解鉴定资质、鉴定范围,最终解决了林业用地“碳汇”损失价值的生态功能损害鉴定难的问题。2022年6月13日,检察机关以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综合赵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出资修复被破坏林地的生态环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应当由赵某某赔偿破坏林地碳汇损失价值、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4. 立足精准普法。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承“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理念,向赵某某详细进行释法说理,明确了赵某某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及造成林地碳汇价值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赔偿全部农用地的碳汇生态损失。2022年7月26日,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某某依法赔偿破坏林地损失碳汇价值8367.20元,当庭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的办理实现了“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秦岭生态资源环境刑事案件中,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能动履职,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综合评估生态环境资源受损程度。通过释法说理,引导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用法治力量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切实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二:张某、冯某等四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刑事打击+生态修复  羁押必要性审查  宽严相济
【要旨】
在生态环境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通过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全要素履职,既依法打击破坏耕地犯罪,又确保受损的耕地及时得以修复,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检察担当。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张某、冯某、叶某、卢某四人未经批准,分工负责,组织车辆在冯某承租的西安市未央区某村一组的集体土地上倾倒渣土牟利,倾倒渣土占地面积为86.625亩。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对涉案宗地的严重破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监督立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该案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在摸排案件线索中自行发现,线索移交给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后,该院跨部门成立办案团队,实地查看渣土占用农用地情况,初步核实相关证据后,办案团队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于2021年9月13日向公安机关送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当日立案。对于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按照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办理。
2. 刑事打击与修复生态并重。2021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批准逮捕张某、冯某、叶某、卢某。秦岭北麓检察院坚持刑事案件证据完善和生态修复“两手抓”,统筹推进刑事案件高质量办理及生态环境修复。考虑到案件证据还需要进一步查实、固定,四名犯罪嫌疑人存在串供风险,四人中两人曾经故意犯罪,且涉案土地被破坏面积较大,尚未得到修复等原因,四人均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确保该案诉得出,判得了。在保持刑事打击的高压态势下,持续跟进涉案土地复垦修复工作,与行政机关积极沟通配合,关注和推进土地修复工作。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涉案86.625亩土地全部得到复垦并经验收合格。
3.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结合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特点,多维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共同犯罪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叶某、卢某,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侦查机关依法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对拒不认罪,也不愿承担耕地修复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冯某继续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对认罪认罚、积极修复被破坏土地或积极退赃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因素。结合每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对冯某等人分别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耕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办理破坏耕地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秦岭北麓检察院坚持“刑事打击+生态修复”一体推进的办案理念,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维度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积极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切实发挥司法机关打击、监督、修复等职能作用,以求极致的工匠精神,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18亿亩耕地红线。
案例三:汉阴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候某某、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
单位犯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  保护民营企业  生态修复
【要旨】
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且在案件审结前已取得用地手续的,可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基本案情】
汉阴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取得采矿权,2019年7月3日,该公司在汉阴县城关镇某村投资建设的“汉阴县某某片麻岩矿扩建项目”经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备案后,由时任公司总经理戴某某负责办理“汉阴县某某片麻岩矿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其中包括林地占用手续。2019年9月,时任公司法人候某某在明知公司的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向汉阴县重点工程提供石料,仍决定试开采。戴某某在明知林地占用手续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安排他人进行施工作业。期间,该公司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林地,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3月25日被汉阴县林业局三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非法占用并严重毁坏的林地面积共计41.68亩,且均已丧失种植条件。案发后,该公司于2021年4月委托第三方进行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并于2022年3月22日经汉阴县林业局验收合格。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精准定性,全面审查。汉阴县公安局于2022年1月4日以汉阴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候某某、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已申报林地占用手续但尚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误以为在已交纳植被修复费用之后就可以开工,因而导致未批先建。其行为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案发后,涉案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及时进行了修复,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全部取得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同时,二名涉案人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确有悔罪表现。故将以上量刑情节作为对其定罪处罚的重要参考。
2. 助力发展,综合治理。汉阴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涉嫌犯罪,无法进行复工复产,导致涉案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发展,无力偿还对外债务。故为充分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让企业“活下来”、“经营得好”的目标,助力当地经济增长,同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3. 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汉阴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取得采矿权后,向汉阴县林业局递交了占用林地的申请,并交纳了植被恢复金,其误以为交了植被恢复费用就可以占用林地,加之施工截止日期临近,为了在限定时间内完工,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主观恶性不大;候某某、戴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该公司在案发后委托第三方积极开展矿山植被恢复治理,且通过了汉阴县林业局的评估验收,确有悔罪表现;该公司的未批先建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已完成林地占用相关手续办理,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为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依法对汉阴县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候某某、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尤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把对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保护落到实处,更好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占用林地类刑事案件,应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认罪认罚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将审查起诉职能与恢复性司法相结合,精准发挥打击、监督、修复、保护等职能作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聚合效应。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涉案主体具有真诚悔罪情节,且在案发后已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例四:毛某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耕地破坏  生态修复
【要旨】
在耕地上非法开采砂石料,对耕地造成严重破坏,未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标准,但开采的砂石料经鉴定为矿产资源,符合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耕地的破坏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毛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多次擅自在安康市汉滨区某镇的耕地内开采砂石料,并雇佣他人组织双桥车运输销售,销售价值人民币466700元。经鉴定,毛某采挖砂石料为非金属矿产资源中的天然石英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开展一案多查,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9月5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以毛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在耕地内非法采砂,不仅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还毁坏耕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益,遂经依法审查后,对毛某非法采矿损害社会公益一案进行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
2. 深入释法说理,扎实开展赃款退缴修复受损生态。在此期间,检察机关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被告人及其家属释明退缴违法所得,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是体现被告人真诚悔罪与“从宽”的重要前提,并作为量刑情节的重要考量因素。经耐心释法说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缴非法采矿全部违法所得,并委托专业机构制定涉案耕地复垦复耕修复方案,对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后经安康市汉滨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复垦现场进行了检查验收,认为该采砂地点已经完成土地复垦,并出具验收报告。
3. 依法提起公诉,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助力耕地保护。检察机关认为,毛某非法在耕地上采砂,致使土壤及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土地水土流失严重,但其在案发后已按照专业的复垦方案对破坏的土地进行了复垦,有效修复了生态环境,已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决定终结案件,仅对毛某涉嫌非法采矿提起刑事公诉。2022年12月,该案经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资源就是破坏人类生存之本,检察机关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在耕地上非法采矿,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在耕地上非法采矿,对耕地造成严重破坏的,虽未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的,但符合非法采矿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破坏耕地的行为亦应当追究民事责任。对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及时立案审查,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当事人主动进行生态修复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案例五: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李某某、王某某等五人违法占用耕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惩罚性赔偿  服务乡村振兴
【要旨】
违法行为人故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要诉请违法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还要诉请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要办理耕地案件中,要加大土地资源与土壤生态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工作。
【基本案情】
自2004年4月14日起,李某某、杨某、何某某共同商议租赁西安市长安区某村五组土地挖砂采石,由杨某出面与某村五组签订《土地出租合同》,约定租赁原某村五组10.48亩土地开挖砂石,租期五年。同年,由杨某出面与某村一组南某某等八户村民签订《合同书》,约定租用河滩耕地5亩,用于堆放砂石料。何某某未出资,未开挖前便自行退出。2005年12月11日,李某某、杨某签订《协议》,约定二人原合资兴办砂石厂,现双方协商杨某退出。杨某退出后,砂石厂经营管理权属归李某某所有,与杨某无关。2006年4月19日,李某某与某村一组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某租用该组河滩地5亩用于挖砂采石。2007年2月6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某将砂石场转让给王某某经营,王某某按月支付给李某某机械租赁费、场地费一万元。同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租地转让协议》,约定李某某将原租用某村一组土地未挖完的3亩土地和未挖净的石头转让给王某某继续挖砂采石。2010年,徐某某、李某、杨某三人共同商议经营砂石厂,徐某某出面于2010年10月3日与李某某签订转售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某以50万元将砂石场机械、设备、房屋及线路转售给徐某某。李某在砂石场未建成之前退出,徐某某、杨某挖砂采石直至2014年7月停止。经西安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宗耕地鉴定,砂石料场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中等毁坏,砂石坑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破坏,整体认定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线索来源。2021年2月1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将李某某等五人破坏土地资源和土壤生态的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部。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后发现,本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遂按照民事公益诉讼级别管辖相关规定,将线索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办理。
2. 委托鉴定。2021年3月15日,分院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无人机拍摄取证等方式查明李某某等五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经委托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等五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挖砂采石、毁坏耕地,导致熟化土层破坏殆尽,土壤肥力下降,生态系统生产力大幅降低,使土地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
3. 诉讼过程。分院经诉前公告,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1年4月27日,分院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李某某等五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土壤修复费、惩罚性赔偿金及鉴定费用等共计410772.16元。同年10月9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徐某某、杨某两名当事人提起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分院共同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2023年6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生态修复。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缴纳了所有费用。目前,现场遗留的建筑物已经拆除,沙坑用黄土填平。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土地基本恢复了种植条件。现已将土地交还给承包户种植了小麦、豆子等农作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耕地采砂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的补位作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和充分论证,在诉请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支付修复费用的同时,提出惩罚性赔偿,最大限度实现对耕地资源与粮食安全的保护。
案例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某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农用地保护  专业鉴定  融合履职
【要旨】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对耕地的保护。未经审批擅自在农用地进行修建等行为严重破坏土地资源,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履行修复生态义务,实现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县土地26.32亩动工建设项目部,对周围土地进行硬化。2021年4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同年8月,该企业自行组织拆除建筑物。2021年12月,经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26.32亩土地进行鉴定,认为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量较大,属对种植条件的中等毁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融合履职,全面保护生态环境资源。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时发现某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县土地26.32亩,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督促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鉴定,认为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量较大,属对种植条件的中等毁坏。其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破坏,仍需继续复垦恢复耕种条件,因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全面保护农用地资源,秦岭北麓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分院经初查,于2022年11月立案,同年12月进行公告。
2. 调研论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解决不同地类的鉴定难题。检察机关在调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时发现,因开展第三次全国性的国土调查,同一地块于2021年和2022年分别进行套图时,地类性质发生了变化,从耕地变为了耕地和林地。但套图发现在林业使用现状图中,对该16.62亩标注为“非林地”,故行政机关无法出具鉴定意见。为解决由谁鉴定和如何鉴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多方走访县政府、邀请国土和林业部门展开联合会议、请教相关专家,最终认为耕地和林地均为国家的农用地资源,某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致使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生态系统生产力大幅降低,固碳释氧能力被破坏,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侵害了国家土地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机关因管理职能不能出具鉴定意见时,检察机关可采取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生态服务功能和土地修复的鉴定。经鉴定,某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包括“碳汇”在内的破坏农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3.9万元、土地修复费62.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5万元。
3. 法检协作,凝聚司法合力,提升办案质效。2023年3月,分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就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包括碳汇)、土地修复费、鉴定费,以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等。法院和检察机关2次共同前往现场查看土地破坏和修复情况。庭审前夕,参加庭审的各方代表再次共同查看案发土地现场,查看土地修复现状,进行三方座谈,逐项解决案件中关于鉴定采纳认定等问题,为查明案件事实和确保庭审效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4. 案发地开庭、当庭调解、普法效果突出。2023年5月30日,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分院派员出庭。庭审中,被告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愿意承担破坏农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和土地修复费用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表达的调解意愿实现了起诉书诉讼请求所载明的民事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当庭达成了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当庭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已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已出具调解书。目前,调解书内容已经执行到位。庭审结束后,为了持续扩大办案效果,提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度,分院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秦岭北麓检察院一同前往当地企业进行“汇聚绿色发展新动能基层行”宣传活动,以案释法,向企业和当地群众提供法律宣传,提升保护环境普遍认识。检察机关制作生态保护宣传展板,向群众发出宣传资料200余份,并现场解答群众法律问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农用地资源保护中,要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本案中,基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职能中发现当事企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分院及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督促涉案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恢复生态环境水平,体现了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履职、“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的特点。同时,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对涉案企业释法说理,激发企业主动承担责任的意愿,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检察机关还不断与法院沟通,通过在案发地开庭、庭审后进行普法宣传等工作,将办案和普法结合起来,起到了教育和预防的作用,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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