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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划检察成果展③

发布时间: 2023-08-17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实地考察并就秦岭地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建设提出要求。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调研时指出,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讲话强调,“黄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今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陕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作了重要讲话,指出“要健全秦岭常态化长效化保护体制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搞好动态排查整治,守护好我国中央水塔。”
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好秦岭、黄河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路径和司法的保障。2022年,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挂牌成立。一年来,按照省院安排部署,在分院的指导下,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引领性的案件,其中督促保护秦岭古树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优秀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五周年“好案件”名单,被省院评为全省优秀案件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从今天起,我们将陆续向大家展示秦岭北麓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以来有哪些成果。
案例七:督促整治蚰蜒河黑臭水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蚰蜒河位于陕西省周至县终南镇,流经多个行政村后最终汇入黄河。终南镇东关村是历史著名的古恒州之地,蚰蜒河东关村段是当地有名的八景之一。多年来,附近村民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蚰蜒河,并在河道及两岸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形成了长约720米、宽约1.5米、面积约780平方米的黑绿色水体,水面漂浮大量塑料废弃物等生活垃圾,并伴有强烈刺鼻气味,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周至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蚰蜒河黑臭水体线索,并于2021年7月9日立案调查。周至县检察院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所有检测点位PH值、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项指标均超出五类水标准5—20倍。周至县检察院通过实地勘查、走访村民、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发现两岸无污水集中处置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不规范,需从源头进行整治。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协作配合不畅、治理进展缓慢。
2021年7月19日,周至县检察院向周至县生态环境局、周至县终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终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部门依法及时全面履职,整治涉案黑臭水体。9月9日,终南镇政府书面回复称,蚰蜒河内的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9月18日,周至县生态环境局书面回复称,已将涉案黑臭水体纳入该县农村黑臭水体二期治理工程项目,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周至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涉案河面仍漂浮有大量生活垃圾,水体仍为黑绿色,强烈的刺鼻气味亦存在,黑臭水体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持续存在。
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情况
2021年10月15日,按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周至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院)审查起诉,该院于11月17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终南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诉讼中,周至县检察院、西安铁检院会同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组织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终南镇政府等六个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就责任分工、协同履职、治理模式、治理标准等问题深入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会后,周至县生态环境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按照“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生态绿化”的原则,委托第三方开展整治。对污水采用“管道收集+泵站提升”模式收集处理,新建污水管道722.4米、污水提升泵1座,将沿河37个排污口全部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两岸约2400平方米岸带栽种绿草,绿化修复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终南镇政府对河底淤泥、河道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并向村民进行环保宣传,引导村民将垃圾倾倒至收集站内。
为检验整治成效以及是否符合撤诉条件,西安铁检院组织召开了现场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并邀请环保专家、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村民代表、环保方面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与会人员一致肯定了整治成效,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建议。会后,西安铁检院督促行政机关按照听证意见进行了再整改。西安铁检院还入户走访了村民,村民对整治成效表示满意。经第三方检测,涉案水体治理达标,已不属黑臭水体。西安铁检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撤回起诉。该案被最高检评为“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农村黑臭水体是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事关民生福祉。针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顽疾,检察机关就源头治理和水体治理一并监督,秉持诉源治理和持续监督理念,在提起诉讼后,积极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责任分工,促进协同履职,推动行政机关采取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两岸绿地、清理河道淤泥、完善垃圾收运等措施,有效整治了黑臭水体,助力乡村生态振兴。同时,检察机关还采取听证、走访群众等方式,听取多方意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在各方一致认可整改效果后依法撤诉,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公信力。
案例八:督促保护秦岭古树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秦岭北麓、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鸭池口村和内苑村、子午街办豆角村和子午东村、秦岭野生动物园外的古板栗树群存在个别古树枯死、人为砍伐、机械损伤、乱扔垃圾、树盘周围地面硬化问题。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罗汉洞村古观音禅寺的古侧柏、古银杏,王莽街办清水头村的柿子古树群,子午街办小峪口风景区的古侧柏、古五角枫(摇钱树)、古七叶树(娑罗树),子午街办百塔寺的古银杏,滦镇街办泉子头村的古圆柏,共约12624棵古树不同程度存在病虫害、树干折断、树枝伏地、树洞积水、杂草丛生、长势衰弱及树干被铁丝缠绕等管护不到位情形。这些古树树龄在200年到1700年之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林业部门、询问养护责任主体等方式,查明了古树保护不力的事实。另查明,林业部门未与古树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或养护协议未约定不履行古树养护责任的违约条款。因古树保护专业性强,2021年9月10日,检察机关将专家论证会、公开听证会合并召开,专家、听证员、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充分肯定检察机关针对秦岭北麓古树名木保护进行监督的重要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提出检察建议。2021年9月15日,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落实古树管护制度,对古树枯死、病虫害等侵害古树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同日,向相关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活动、健全古树保护财政保障支持体系、完善林业部门执法体系建设、开展古树名木宣传活动等。
延伸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全面深入摸排秦岭南北麓西安、安康范围内秦岭古树名木保护现状,指导办理同类案件。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针对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周至县、蓝田县,安康市汉滨区、紫阳县、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旬阳县等地的古树名木保护不力问题立案10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件,推动保护古树12959株。
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情况
收到建议后,相关政府要求区林业局牵头,聘请市级专家制定整改技术标准,各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等各司其职,在辖区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行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年度普查,建立问题台账,逐株核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签订情况,针对专项活动中梳理的18条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增加并落实古树名木救治预算资金,推进建立全区古树名木智慧化监测系统,通过公开二维码信息的方式加强古树保护力度。完善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将全区古树名木纳入各级林长管辖,并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实行“一林一警”制,完善涉林案件“行刑衔接”机制。
截至2021年11月底,古板栗树群内的垃圾已经清理,停车场建设工程已经停工搬离,地面恢复成草地原状。古柿树群缠绕树干的铁丝大部分已经拆除。古观音禅寺、百塔寺等处遭受病虫害的古树经聘请林业部门专家查明病因,加强救治。
2022年4月8日,检察机关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西安、安康秦岭区域多株古树及古树群现场开展了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回头看”中发现的古树新病害进行了对症施治。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活文物,蕴含丰富的遗传多样性,是秦岭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古树名木长效保护机制,有效促进秦岭古树名木的保护。同时运用大数据摸排类案线索,通过同类型系列案件的办理,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本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优秀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五周年“好案件”名单、“2021年度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被省院评为全省优秀案件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九:督促保护傥骆道、褒斜道和陈仓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傥骆道、褒斜道和陈仓道作为秦蜀古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多条线路构成错综复杂的古代交通体系,联通古代长安与巴蜀地区。其栈道、栈桥、碥道,是研究古代建造技术的实例,见证了我国山地道路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及文物保护价值。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及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三条古栈道遗址中多处文物点位存在不同程度受损情况。行政机关未能全面依法履职,对尚未被列入三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重视不足,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不充分、保护措施不恰当,致使多处文物本体处于保护缺位或保护不完善的状态下,且文物点周边存在杂草丛生、堆放垃圾等环境污染情况,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开展实地勘查。2023年4月,秦岭北麓检察院与秦岭南麓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公益检察职责中,发现傥骆道、褒斜道和陈仓道三条古道存在保护不到位的线索。两院依法立案后,分别对傥骆道、褒斜道和陈仓道进行现场勘查并发现,三条古道中多处文物点位的保护标志设立不齐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不明晰、文物本体损坏而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保护措施不完善不恰当、文保宣传教育不到位。经秦岭北麓检察院与秦岭南麓检察院调取属地文物保护行政机关资料、询问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走访周边群众,查明太白县、凤县、留坝县、佛坪县、略阳县及周至县文物保护行政机关对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未履行到位的事实。
进行联合听证。4月18日,秦岭北麓检察院与秦岭南麓检察院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办案优势,共同召开联合听证会,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文物保护专家出席听证会,就检察机关以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监督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性、有效性以及检察建议本身的可行性、针对性进行了听证。经会议充分讨论,相关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责任主体、监督必要性等焦点问题得以明确,各方形成共识:六家文物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检察建议内容,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提出检察建议。听证会后,除向文物保护行政机关制发六份诉前检察建议书外,两院还向三条古道所在属地人民政府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现场进行宣告、送达,督促各单位形成合力,协作配合,依法设立文物保护标志、界碑,整治文物周边受污染环境,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群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情况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分别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古道遗址保护事宜,并对古道遗址进行踏勘巡查,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摸排、梳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整改方案,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下达了《提醒函》。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三条古栈道遗址的不同段分属三市六县,违法点较为分散,集中整治难度较大。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跨地域的优势,整合基层院办案力量,分区域协作,将同类案件存在的焦点问题归类梳理,开展规格高、规模大的联合听证会。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统一了整治标准,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机关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利于对文化遗址类文物的长效保护,同时为文物保护领域存在的治理难题贡献了检察智慧。
案例十:督促保护秦岭细鳞鲑野生水产种质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秦岭细鳞鲑,俗称“梅花鱼”、“寒水鱼”,是第四纪冰川运动的大海遗子,我国特有的珍稀动物。1988年被我国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属濒危物种。秦岭细鳞鲑种群对秦岭生物多样性及秦岭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西安市鄠邑区甘峪河秦岭细鳞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周至县黑河水域发生多起非法捕捞秦岭细鳞鲑的违法案件。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违法情况后,经研判,认为违法捕捞连续发生,暴露出秦岭北麓地区特别是鄠邑区、周至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有必要开展跨区划协同治理。
2022年11月3日,检察机关对上述问题立案。经现场勘察、询问证人、向鄠邑区、周至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并确定了应当督促履职的对象。
11月9日,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除听证员、鄠邑区及周至县相关行政机关、政府基层办事机构外,还专门邀请了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在听证会上就秦岭细鳞鲑对生物多样性的意义进行分析论证,通过证据展示、专家论证和交换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监督符合法律规定,且十分必要;行政主管部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表示认可接受。
11月14日,检察机关以公开宣告的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邀请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和见证。建议行政机关对秦岭细鳞鲑等野生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杜绝危害珍稀水产违法案件的再发生;进一步加大对秦岭细鳞鲑等珍稀水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作配合等。同时,检察机关也向负有协同治理职责的政府基层办事机构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凝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工作合力。
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情况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建议提出的问题表示认可并积极整改:通过专题会议形式对落实检察建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开展渔业及农业综合执法67人次;认真开展执法宣传,增设宣传牌43个,制作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展板11套,张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图90张,印发宣传文件千余份、宣传彩页1万多张,开展了广泛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警示教育,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了处理,对行政违法人立案调查;开展多部门联合巡查等活动,加大巡查力度,巡查频次由每月一次变更为每周一次;论证提出了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恢复资金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科研宣教能力提升项目,已通过专家评审,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预计2023年7月完成建设。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双赢多赢共赢”效果初步显现。
典型意义
秦岭细鳞鲑是数百万年前由北寒带海洋迁徙到我国黄海和东海,又在地质环境变动的特殊机缘下溯游到秦岭山区的我国特有鱼类新物种,被称为“水中活化石”,是秦岭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科研和生态价值。针对秦岭珍贵鱼类生态功能区跨越行政区划的特点,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划检察职能,依法督促多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基层组织协同共治,营造了秦岭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该案在“2022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终评会中被评选为优秀案例。
风雨无阻向前进,扬帆远航正当时。我们将以持续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深悟透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正在进行的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检察改革,以一往无前的精神状态、风雨无阻的奋斗姿态,团结奉献,担当实干,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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