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本院动态

架设GOIP进行虚拟外呼帮助电信诈骗,多人被批捕

发布时间: 2023-06-11

某日,钟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某东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其有高额利息贷款,引导钟女士进行网上操作降低利息贷款,钟女士按照其引导进行操作,最终提示转帐192081.69元。报警后,经过分析关联电话,锁定了架设GOIP设备的犯罪团伙,但真正的诈骗分子却在国外。钟女士很奇怪:为什么电话号码显示是本地,可诈骗分子却人在境外呢?其实很多诈骗电话和骚扰短信,都是通过GOIP技术拨打和发送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为境外的诈骗分子架设GOIP设备,从而帮助他们实施犯罪。

 

什么是“GOIP”设备? 

 

“GOIP”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该设备能将传统的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通过卡池远程控制异地设备,实现人机分离,这是诈骗人员普遍使用的一种新型诈骗工具。这个设备相当于一个便携式基站,境外诈骗人员可以操作这个设备,远程控制国内的电话卡实施诈骗,来电显示为本地的手机号码,这样更容易获得群众信任。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在朋友的教唆下,犯罪嫌疑人柳某甲、柳某乙来到西安准备出租固定电话给境外电信诈骗集团谋取暴利。其二人找到认识的史某某商议后,史某某雇佣多人先后在西安某写字楼租赁场地、拉设企业宽带、安装固定电话。柳某甲、柳某乙非法架设GOIP设备、向郭某某、田某某传授维护设备的技术,然后以每日500-1000元价格雇佣郭某某、田某某对设备进行维护,最后柳某甲将办理好的固定电话以每条每小时12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租给境外的电信诈骗集团。同时,柳某甲还指使郭某某在多地维护非法架设的GOIP设备,致使被害人钟某被骗19万余元。随后,柳某乙将诈骗分子给柳某甲等人的虚拟货币通过非法存放交易平台兑换为人民币,再转给柳某甲等人。

近日,柳某甲、柳某乙等人被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柳某甲、柳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帮助犯罪分子,架设GOIP设备,为上游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

自己的身份证件一定要保管好,千万不能出租、出借给别人,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非法安装、使用GOIP设备构成犯罪。不要贪图钱财,为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一旦发现有人使用GOIP设备,请立即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