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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丨“绿颊鹦哥”了解一下,买和卖都不能任性!

发布时间: 2021-11-16

  20214月间,岳某在明知购买的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先后两次购买人工驯养的绿颊鹦鹉5只,在饲养的过程中其中1只鹦鹉飞走,两只鹦鹉出售给贺某,自养2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岳某处查获涉案绿颊鹦鹉2只,从贺某处查获涉案绿颊鹦鹉2只。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查获的四只鹦鹉均为绿颊鹦哥,别名绿颊鹦鹉,俗名“小太阳”或“凤梨”,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所收录物种。查获的4只鹦鹉已交西安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岳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211015日依法对岳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动植物保护需要社会各个主体共同努力,形成事前预防和保护机制。在今后的工作中,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在依法发挥好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将积极选取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释法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非法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野生动物,应当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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